一、有爭議的注冊商標如何處理
已經(jīng)注冊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guī)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由商標局撤銷該注冊商標;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 自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對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
除前兩款規(guī)定的情形外,對已經(jīng)注冊的商標有爭議的,可以自該商標經(jīng)核準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 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裁定申請后,應當通知有關當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辯。
二、商標被撤銷的情形有哪些
因注冊商標的撤銷事由的差異,注冊商標的撤銷分為使用不當?shù)某蜂N、注冊不當?shù)某蜂N、爭議撤銷三種。
1、使用不當撤銷,是指注冊商標所有人違反合理使用注冊商標的義務而其注冊商標由商標局予以撤銷的情形。
2、注冊不當撤銷,是指注冊商標的所有人申請注冊的商標違反商標構成的禁用規(guī)定,或者以欺騙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商標注冊,而由商標局或商標評審委員會予以撤銷的情形。
3、爭議撤銷,是指注冊保護在先的商標注冊人,可以對在后注冊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相同或近似商標提出爭議,并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在后注冊的商標。撤銷注冊商標程序中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評審程序,根據(jù)《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當事人依據(jù)商標法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的因注冊不當而提出的撤銷申請、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的因商標局 作出的撤銷注冊商標決定而提出的復審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