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1) 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2) 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3) 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jīng)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4)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jīng)授權(quán)的除外;
5) 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7)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的;
8)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jīng)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xù)有效。
二、商標禁止使用虛假地理標志
《商標法》第16條規(guī)定:“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志,而該商品并非來源于該標志所標示的地區(qū),誤導公眾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庇捎诘乩順酥揪哂袠耸緵Q定商品特定品質(zhì)、信譽等特征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來源于特定地區(qū)的功能,如果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志,但其所表明的商品卻并非來源于該標志所標示的地區(qū),往往會誤導公眾,而且對地理標志所標示地區(qū)的生產(chǎn)者也不公平。所以,非真實的地理標志,當禁止使用。
不過基于歷史形成的原因,《商標法》第16條規(guī)定:“但是,已經(jīng)善意取得注冊的繼續(xù)有效?!?/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