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標注冊條件
1、申請人的條件,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商標應具備的條件
(1)要件須符合法律規(guī)定。
(1)商標必須具備顯著性,顯著性又稱為可識別性或可辨別性,就是指商標的獨特醒目,與眾不同,能 夠起到區(qū)別商品的作用。
(1)商標不得違反禁用條款。
(1)商標不得與他人在先權相沖突。
二、不得作為商標注冊的情況
最典型的在先權是已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任何一件注冊商標在核定的商品范圍內享有專有使用的權 利,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申請注冊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違反商標的專用性或排他性,與他人注冊在先權相沖突,商標局將依法駁回其申請,不予 注冊。
初步審定并公告的商標享有申請在先權,我國實行申請在先原則,一項商標注冊申請以后,經商標局審查予以初步審定公告,如果他人再提類似的注冊申請,則商標局予以駁回,不予注冊。
商號專用權是依法確認并受法律保護的。在相關的商品上,商標如果與他人的商號相同,在經濟活 動中容易造成混淆。也不應予以注冊。
專利權和著作權受我國專利法和著作權法保護,商標的文字、圖形如果模仿、抄襲他人的商品裝潢、工業(yè)品外觀設計或者其他文字藝術作品,則侵犯他人的在先權利。
公民的身份受法律保護,未經公民本人同意,不得以他人肖像、姓名、筆名、藝名作為商標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