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標由哪些標志組成
商標由三部分組成:
1.商標圖形;
2.標志所代表的企業(yè)或產(chǎn)品的名稱、字體;
3.標志形象和字體的固定色彩、固定組合的視覺識別。
一般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shù)字、三維標志、顏色、聽覺、嗅覺、味覺及觸覺。
二、禁止作為商標的標志有哪些
商標構(gòu)成要素是商標成立的前提,但并非所有符合這一要素規(guī)定的商標都能得以注冊。我國商標法第10條規(guī)定了某些標志禁止作為商標:
(1)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2)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jīng)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4)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jīng)授權的除外;
(5)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7)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的;
(8)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jīng)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xù)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