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商標申請在先原則
申請在先原則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商標局受理最先提出的商標注冊申請,對在后的商標注冊申請予以駁回。申請在先是根據申請人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日期來確定的,商標注冊的申請日期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書件的日期為準。因此應當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書件的日期作為判定申請在先的標準。
二、什么是商標使用在先原則
使用在先原則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商標局受理最先使用人的商標注冊申請。即對同一天申請的,由商標局初步審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對于申請人同時開始使用或者均未使用該商標的情況,實際做法是由各申請人進行協(xié)商,協(xié)商一致的,應當在規(guī)定期限內將書面協(xié)議報送商標局,超過規(guī)定期限達不成協(xié)議的,在商標局的主持下,由各申請人抽簽決定,或者由商標局裁定。
兩個原則各有利弊,申請在先原則只需要將商標注冊申請的日期作為審查依據,便于操作,但是不利于保護最先使用商標的人。使用在先原則可以保護最先使用商標的人,但是需要審查申請人最先使用商標的證明,不易操作。而且這種注冊具有不確定性,可能因他人提供使用在先的證據而被撤銷注冊。
我國的商標注冊目前采用的是申請在先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