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近似商標侵權怎么認定
1、商標外觀。即對兩個商標的文字、圖形或其組合的視覺形象從普通消費者的角度進行觀察,看是否能引起誤認或混淆。如江蘇某公司使用的“HOVER”圖形商標與英國某公司的已注冊的圖形商標“HOOVER”僅一個字母之差,視覺類似,加上發(fā)音基本相同,足以造成消費者誤認,應認定為近似商標。再如天津某公司使用的“SAFINO”與法國某公司在先注冊的“SANOFI”商標字母完全相同,僅最后4個字母排列順序稍有不同,但兩商標在文字整體結構和讀音上十分近似,極易使消費者誤認,因此構成了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2、商標讀音。從人們的聽覺出發(fā),判斷兩商標是否因讀音近似而導致混淆。如江蘇某公司以“夏奈爾(SUNNER)”作為商標,雖與法國“CHANEL”(中文譯音“夏內爾”)含義不同,英文字母也不相類似,但因讀音近似,尤其是在漢語語言環(huán)境中使用,構成近似商標。再如“今日”和“金日”等。
3、商標含義。分析兩個商標是否含義相同或近似并導致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如“BLUE SKY”與“藍天”,中文含義一樣,很容易使人誤解生產廠商與特定商品之間的關系,誤認為標注“藍天”的商品系“BLUE SKY”的系列產品。
二、近似商品侵權的認定方法
確定判斷同一或類似商品的標準,是對兩種商品進行比對的關鍵4。國家商標局雖然編發(fā)了《類似商品區(qū)分表》,但由于技術上的原因很難解決實踐中是否類似的問題,因此《類似商品區(qū)分表》和《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表》并不是劃分類似商品的依據,只能作為認定類似商品的參考。根據兩種商品在功能、用途、原料、生產企業(yè)、消費對象、銷售渠道等方面是否類似、且這種類似是否易使消費者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解等方面來進行判斷,是實務中唯一可行的選擇。
應當特別指出的是,并非不同類、不同組就等于不相類似,應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如名為“某某礦泉冰”的飲料和礦泉水屬于第32類商品,而冰磚、冰棍等屬于第30類商品,兩者不屬同一類別。但因原料、用途、銷售途徑、消費群體等基本相同,生產工藝近似,應認定為類似商品。而且類似商品的標準隨著時代的發(fā)展也在不斷地發(fā)展變化,一些原先不相類似的商品可能因新材料、新工藝、新形式的出現(xiàn),以及功能、用途、銷售渠道等的變化而成為類似商品。在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商標的情況下,與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原料、生產企業(yè)、消費對象、銷售渠道等方面近似,易使消費者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商品為“類似商品”。判斷是否屬“類似商品”,前提是商品之間的關系,并考慮商品和商標之間的關系。
商品的功能、用途相同,并且具有共同的消費對象、銷售渠道的,一般認定為類似商品,但商品的原料、生產企業(yè)等因素,能夠明顯表明商品的來源,不會使消費者產生誤認的,不應認定為類似商品。如果商品與服務之間存在著特定的聯(lián)系,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標易使消費者認為是同一企業(yè)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該商品與服務應認定為類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