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guī)名稱】 關于商標事務所代理工作的意見
【頒布部門】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發(fā)文字號】 工商[1990]168號
【頒布時間】 1993年03月27日
【實施時間】 1993年03月27日
【效力屬性】 有效
關于商標事務所代理工作的意見
1993年3月27日
1.指導委托人按規(guī)定填寫代理人委托書。
2.申請書件的填寫應按規(guī)定認真填寫,要求附送的書件、證明、清單應齊全、清楚。
3.商標事務所代理的商標注冊申請、變更、轉讓、補證、續(xù)展申請等商標事宜,必須由商標事務所報送,不得交由委托人或他人代送。
4.送達商標局的各種申請書件,必須遞交至商標局接待室。
望各地商標事務所按以上要求努力做到代理工作規(guī)范化。如不能按以上要求完成代理工作并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商標局將停止其代理業(yè)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