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標行政訴訟案件的管轄
行政訴訟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边@一規(guī)定表明,一般情況下行政案件是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同時,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具體行政行為的,共同用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對此,行政訴訟法第二十條規(guī)定:“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收到起訴的人民法院管轄?!?/p>
二、商標行政訴訟案件的范圍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第八項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所有涉及到財產權的處罰不服,都可以提起訴訟。就商標行政訴訟案件講,根據商標法及其細則規(guī)定,當事人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下列7項行為處罰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a、使用商標的商標商品粗制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
b、國家規(guī)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沒有使用注冊商標在市場上銷售的;
c、未注冊商標冒充注冊商標使用的;
d、使用的商標屬于商標法第8條規(guī)定,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文字、圖形的;
e、侵權注冊商標專用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停止侵權行為、罰款;
f、對有毒、有害并且沒有使用價值的商品予以銷毀的;
g、封存或者收繳商標標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