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行為構成對馳名商標的侵權
由于馳名商標內所蘊涵的巨大投入和可預期的經濟利益,馳名商標長期是不法侵權者覬覦的對象,因此,對馳名商標侵權的認定與一般商標不同,前者更寬泛。因為對馳名商標的保護主要是從橫向和縱向兩方面入手,橫向使與馳名商標“近似”的標識范圍擴大,擴大到了縱向則使馳名商標所標示的商品或服務類別擴大,從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擴大到非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達到給予特殊保護的目的。
世界有關商標的知識產權公約也是基于這種思路來認定馳名商標侵權以保護馳名商標的。如《巴黎公約》規(guī)定:凡系被成員國認定為馳名商標的標識,一是禁止其他人搶先注冊,二是禁止其他人使用與之相同或近似的標識。
《知識產權公約》則進一步規(guī)定:宣布《巴黎公約》的特殊保護延及馳名的服務商標,把保護范圍擴大到禁止在不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與馳名商標
二、對馳名商標侵權如何認定
相同或近似的標識。我國目前對馳名商標侵權的認定基本上也是沿襲了這種思路。我國《商標法》第13條第2款規(guī)定:“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鄙虡俗詫嵺`中出現(xiàn)的“聯(lián)合商標”、“防御商標”也是這種思路的結果。
但由于是馳名商標,與一般注冊商標的侵權相比較,其除了在橫向、縱向的范圍有擴大外,還有其他的典型的商標侵權所不具備的侵權形式,學理上稱之為“淡化”方式侵權。
所謂“淡化”就是以某種方式歪曲、減弱甚至消除具有某種馳名商標的特定商品(服務)與特定的商品生產者(服務提供者)的聯(lián)系,導致商標的顯著性和吸引力弱化,從而引起消費者的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