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冊商標違反使用管理而被商標局予以撤消的情形
〈商標法〉第四十四條:“使用注冊商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注冊商標: (一)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 (二)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 (三)自行轉讓注冊商標的; (四)連續(xù)三年停止使用的?!?/p>
〈商標法〉第四十五條:“使用注冊商標,其商品粗制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由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分別不同情況,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報或者處以罰款,或者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p>
二.注冊商標未按時申請續(xù)展注冊而被商標局予以注銷的情形
〈商標法〉第三十七條:“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注冊之日起計算?!钡谌藯l:“注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xù)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續(xù)展注冊;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寬展期滿仍未提出申請的,注銷其注冊商標?!?/p>
三.因注冊不當而被商標局依職權予以撤消的情形
〈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guī)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由商標局撤銷該注冊商標;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p>
四.因發(fā)生商標爭議而被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消的情形
〈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二、三款:“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的,自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對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 除前兩款規(guī)定的情形外,對已經注冊的商標有爭議的,可以自該商標經核準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