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商標相同、近似
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之一。具體可包括: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他人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在類似商品上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在類似商品上使用他人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
商標相同,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告的注冊商標相比較,二者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
商標近似,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告的注冊商標相比較,其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其各要素組合后的整體結構相似,或者其立體形狀、顏色組合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原告注冊商標的商品有特定的聯(lián)系。
判斷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前提:被控侵權的地商標和原告的注冊商標必須使用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如果不是使用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即使商標相同或商標近似,也不構成侵權。類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產部門、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關公眾一般認為其存在特定聯(lián)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類似服務,是指在服務的目的、內容、方式、對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關公眾一般認為存在特定聯(lián)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務。 商品與服務類似,是指商品和服務之間存在特定聯(lián)系,容易使相關公眾混淆。認定商品或者服務是否類似,應當以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一般認識綜合判斷;《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表》、《類似商品和服務區(qū)分表》可以作為判斷類似商品或者服務的參考。
二、法院如何認定商標相同或近似
人民法院認定商標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則進行:
(一)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
(二)既要進行對商標的整體比對,又要進行對商標主要部分的比對,比對應當在比對對象隔離的狀態(tài)下分別進行;
(三)判斷商標是否近似,應當考慮請求保護注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
上述所稱相關公眾,是指與商標所標識的某類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消費者和與前述商品或者服務的營銷有密切關系的其他經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