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集體商標申請應注意什么?
集體商標注冊申請注意事項:
1.集體商標注冊申請時雖然已指定商標為集體商標,但未附送資格證明或商標使用管理規(guī)則的,則由商標局退回,申請日期不保留。
2.申請時雖然已附送資格證明和商標使用管理規(guī)則,但未指定商標為集體商標的,則由商標局退回,限期補工正。申請日期子以保留。
3.因申清手續(xù)不完備或申請書件不符合規(guī)定的商標局退回申清人,在申請日期處蓋有“補”定印章,補正于續(xù)后,申請日期予以保留。
凡經商標局駁回并蓋有“駁回”字樣的商標注冊申請書件,不得再次作為申請書件上報。
4.同-申請人的同一商標,已在商品上注冊了普通商標,又申清集體商標注冊的,該申請人已注冊的普通商標不能轉讓和許可非集體成員使用,否則將按將按《細則》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予以駁回。
5.集體商標的多數(shù)申請人缺少注冊申請及管理的經驗,申請注冊之前,申請人如做好事先查詢,咨詢或委托商標事務所辦理其注冊申請事宜,將有益于集體商標注冊申請的順利進行。
二、集體商標如何審查?
集體商標注冊申請的實質審查:
集體商標注冊申請的實質審查較普通商標嚴格。集體商標注冊申請的實質審依《商標法》審查3點,即
1、商標是否具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別;
2、商標本身是否屬我國《商標法》第八條禁用之列;
3、商標是否與在先權利沖突。
同時依《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第3條規(guī)定,審查該注冊人的主體資格及該商標的使用管理規(guī)則。包括以下幾項:
1、使用該集體商標的宗旨,其目的和意義不得違反法律規(guī)定及公共秩序;
2、使用者是否為其集體成員和函蓋其所有的集體成員,是否具有公正性,不帶歧視性;
3、是否對使用集體商標的商品或服務的質量提出特定要求,以免損害消費者利益;
4、是否規(guī)定了其集體成員使用該商標的具體條件;
5、是否與其集體成員履行使用該商標的手續(xù);
6、是否規(guī)定集體成員的權利、義務和違反該規(guī)則應當承擔的責任;
7、收取的管理費用的數(shù)額不得顯示出以營利為目的。其管理費是否規(guī)定使用于其集體商標的管理;
8、注冊人的權利和義務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