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證明商標的特征有哪些?
證明商標的特征:
(1)地理標志,原產地名稱在一定情況下也可以作為證明商標注冊,因此,證明商標有原產地證明商標和品質證明商標兩種類型;
(2)證明商標應是由某個具有檢測和監(jiān)督能力的組織注冊和控制,由注冊人以外的其他人使用,注冊人自己不能使用該注冊的證明商標;(3)證明商標不是表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于某個經營者,而是用以證明商品或服務本身出自某原產地,或具有某種特定品質的標志;
(4)證明商標的準許使用程序是一個公平開放的程序,只要當事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務達到證明商標所要求的標準,履行了必要的手續(xù)之后,就可以使用該證明商標,證明商標所有人無權拒絕;
(5)證明商標是由多個人共同使用的商標,其注冊、使用及管理必須制定統(tǒng)一的管理規(guī)則并將之公諸于眾,讓社會各界共同監(jiān)督,以保護商品與服務的特定品質,保障消費者利益;
(6)在商標的轉讓上證明商標有著自己獨特之處,其所有權可以轉讓給具有相應檢測和監(jiān)督能力的法人;
(7)以地理標志作為證明商標注冊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標志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要求使用該證明商標,控制該證明商標的組織應當允許。
二、證明商標與普通商標的不同是什么?
證明商標表明商品或服務具有某種特定品質。普通商標表明商品或服務出自某一經營者。
證明商標的注冊人必須是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資格,且具有對商品和服務的特定品質具有檢測和監(jiān)督能力的組織。普通商標的注冊申請人只須是依法登記的經營者。
證明商標申請注冊時必須按照《、證明和管理辦法》規(guī)定,提交管理規(guī)則。普通商標只須按《》及《細則》規(guī)定提交申請。
證明商標的注冊人不能在自己經營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該證明商標。普通商標必須在自己經營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自己的注冊商標。
證明商標準許他人使用必須依《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履行手續(xù),發(fā)給《準用證》。普通商標許可他人使用必須簽訂許可合同。
證明商標與普通商標都可以轉讓。但證明商標的受讓人必須是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資格和具有檢測和監(jiān)督能力的組織。普通商標的受讓者包括依法登記的個體工商戶、合伙人。
證明商標失效兩年內商標局不得核準與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注冊。普通商標則只需一年商標局就可以核準與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