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辦理商標轉讓申請
依照《商標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注冊商標所有人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將其注冊商標轉移給他人所有;或企業(yè)因合并、分離或兼并應當辦理轉讓注冊商標的手續(xù)。轉證注冊商標的,商標轉讓人對其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必須一并手續(xù),轉讓后的商標所有人不再是原注冊人。
注冊商標的轉讓形式有合同轉讓和繼承轉讓。合同轉讓是指轉讓人和受讓人之間通過簽訂轉讓合同的方式轉讓注冊商標的;繼承轉讓是指依法登記的個體工商戶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由法定繼承人繼受其注冊商標。
轉讓注冊商標經核準后,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
商標申請人所需材料:
1、轉讓人商標注冊證的復印件;
2、受讓人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
3、《商標代理委托書》可從本網站上下載。
4、《商標代理委托書》蓋章或簽字后傳真至我公司。
二、商標轉讓需要考慮什么問題
然而,民事訴訟并不能完全解決商標轉讓糾紛。
根據我國商標法第三十九條的規(guī)定,轉讓注冊商標應由轉讓人和受讓人簽訂轉讓協(xié)議后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經商標局核準公告后,受讓人才享有商標專用權。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商標局核準轉讓注冊商標申請的,發(fā)給受讓人相應證明,并予以公告;對于可能造成誤認、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注冊商標申請,商標局不予核準,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可見,核準商標轉讓申請是我國商標局的職責,注冊商標無論基于什么原因發(fā)生主體變更,也無論是否具備商標轉讓協(xié)議,都必須經過商標局的核準。對于符合轉讓條件的,商標局應核準商標轉讓申請并公告轉讓事宜;對于不符合轉讓條件的,商標局不予核準轉讓申請,也不必公告轉讓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