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馳名商標的司法認定
如果涉嫌侵權人在同一種商品(服務)或類似商品(服務)上使用與商標注冊人相同或者近似商標的,則無須對是否馳名商標作出認定,當事人提出的,也應予以駁回。因為在這種情形下,可以直接適用一般商標的保護規(guī)定。商標法律將一般注冊商標的保護范圍限制在“類似商品”和“近似商標”之內,其目的在于避免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發(fā)生混淆。而法律對于馳名商標的保護范圍則實行“跨類保護”,不同種類、不同服務仍可能侵犯馳名商標專用權。
在司法實踐中,只有在下列情形下才能予以審查認定是否馳名商標:
1、侵權人的商品與服務與注冊的馳名商標屬于不同種類,要求跨類保護。
2、未注冊馳名商標,但權利人認為符合馳名商標的條件,向侵權人主張權利。
3、涉及利用馳名商標進行搭便車等不正當競爭行為的。
二、企業(yè)提供認定馳名商標的證據(jù)
企業(yè)應注意保存可以證明商標為馳名商標的材料,以備遇上侵權時申請認定時使用。包括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知曉程度的有關材料;證明該商標使用持續(xù)時間的有關材料;該商標使用、注冊的歷史和范圍的有關材料;證明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xù)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的有關材料,包括廣告宣傳和促銷活動的方式、地域范圍、宣傳媒體的種類以及廣告投放量等有關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