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馳名商標的適用要件
(一)適用《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一款須符合下列要件:
(1)他人商標在系爭商標申請日前已經(jīng)馳名但尚未在中國注冊;
(2)系爭商標構成對他人馳名商標的復制、摹仿或者翻譯;
(3)系爭商標所使用的商品/服務與他人馳名商標所使用的商品/服務相同或者類似;
(4)系爭商標的注冊或者使用,容易導致混淆。
(二)適用《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須符合下列要件:
(1)他人商標在系爭商標申請日前已經(jīng)馳名且已經(jīng)在中國注冊;
(2)系爭商標構成對他人馳名商標的復制、摹仿或者翻譯;
(3)系爭商標所使用的商品/服務與他人馳名商標所使用的商品/服務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
(4)系爭商標的注冊或者使用,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
二、馳名商標需要哪些人認可
馳名商標是指在中國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并享有較高聲譽的商標。
相關公眾包括但不以下列情形為限:
(1)商標所標識的商品的生產(chǎn)者或者服務的提供者;
(2)商標所標識的商品/服務的消費者;
(3)商標所標識的商品/服務在經(jīng)銷渠道中所涉及的經(jīng)營者和相關人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