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馳名商標保護范圍的判定
1、對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依據(jù)《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保護范圍及于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服務。
2、對已經(jīng)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依據(jù)《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保護范圍及于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的商品/服務。
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的商品/服務上擴大對已注冊馳名商標的保護范圍,應當以存在混淆、誤導的可能性為前提。
二、惡意注冊馳名商標如何認定
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馳名商標申請注冊的,自該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nèi),馳名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撤銷該系爭商標,但對屬于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請求撤銷系爭商標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
判定系爭商標申請人是否具有惡意可考慮下列因素:
(1)系爭商標申請人與馳名商標所有人曾有貿(mào)易往來或者合作關系;
(2)系爭商標申請人與馳名商標所有人共處相同地域或者雙方的商品/服務有相同的銷售渠道和地域范圍;
(3)系爭商標申請人與馳名商標所有人曾發(fā)生其他糾紛,可知曉該馳名商標;
(4)系爭商標申請人與馳名商標所有人曾有內(nèi)部人員往來關系;
(5)系爭商標申請人注冊后具有以牟取不當利益為目的,利用馳名商標的聲譽和影響力進行誤導宣傳,脅迫馳名商標所有人與其進行貿(mào)易合作,向馳名商標所有人或者他人索要高額轉(zhuǎn)讓費、許可使用費或者侵權賠償金等行為;
(6)馳名商標具有較強獨創(chuàng)性;
(7)其他可以認定為惡意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