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馳名商標司法認定的效力范圍
理論上認為,司法認定馳名商標只是在個案中對商標知名度的事實認定,其效力范圍應僅限于個案,比行政認定的效力范圍小很多。但實踐中司法認定與行政認定的差別并不明顯。當發(fā)生商標糾紛時,司法認定仍然可以做為馳名商標的證據(jù),從而享受馳名商標的特殊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2條第2款規(guī)定:“當事人對曾經(jīng)被行政主管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認定的馳名商標請求保護的,對方當事人對涉及的商標馳名不持異議,人民法院不再審查。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依照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審查”,該規(guī)定認可馳名商標的司法認定在其它案件中適用,間接擴大了司法認定馳名商標的效力范圍。
但馳名商標的認定不是一勞永逸、一成不變的,該商標的知名度會隨著客觀情勢的變化而變化,在下次需要作為馳名商標保護時候,如對方提出異議,仍然需要再次認定,只是過去的認定可以作為參考,有利于新認定的成功實現(xiàn)。
因此,若要保持馳名商標的效力,企業(yè)必須不斷提高商品或服務的質(zhì)量、不斷開拓市場、重視企業(yè)品牌形象、通過法律手段維護商標權(quán)益,哪怕是件不值一提的維權(quán)記錄,都將成為“受保護的材料”為再次認定馳名商標作出巨大貢獻。
二、如何保護馳名商標
我國對馳名商標的保護主要表現(xiàn)在下面幾個方面:
1、對未在我國注冊的馳名商標的保護
一些馳名商標雖未在中國注冊,但其真正擁有者是長期使用并為培養(yǎng)該商標聲譽付出努力的經(jīng)營者,當馳名商標被他人搶先注冊或使用時,必然對該馳名商標及其擁有者的正當權(quán)益造成損害。因而有必要對商標注冊制作出例外規(guī)定,即根據(jù)具體情況商標權(quán)也可因其馳名而取得?!渡虡朔ā芬?guī)定,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對已經(jīng)注冊的商標,自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nèi),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示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對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
2、放寬馳名商標注冊顯著性的要求
如果一個馳名商標原本缺乏顯著性,但由于長期廣泛使用而廣而周知,一般馳給予注冊,如“青島”啤酒、可口可樂,雖然反映了地理名稱和原料,但經(jīng)過長期使用,已經(jīng)具備識別性,也被予以注冊。
3、賦予了馳名商標廣泛的排他性權(quán)利,給予馳名商標廣泛的保護
對馳名商標的保護不僅僅局限于相同或者類似商品,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的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jīng)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也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賦予了馳名商標比較廣泛的排他性權(quán)利,實現(xiàn)了馳名商標的跨類保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