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如何認定是否構成,不正當手段搶注在先使用商標
在被異議商標初審公告期限內(nèi),A公司提出注冊異議。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作出(2011)商標異字第26280號“TOOFACED及圖”商標異議裁定書,裁定A公司所提異議理由不成立,被異議商標在指定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核準。A公司不服該裁定,于法定期限內(nèi)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請求依據(jù)2001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十一條、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以及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不予核準被異議商標注冊。A公司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了商標異議復審申請書及相關材料等證據(jù)。裁定:被異議商標予以核準注冊。
法院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被異議商標于2006年2月20日申請注冊,其商標主要圖形與羨慕標志(ENVYDOTLOGO)圖形較為相似。但就A公司主張的在先著作權而言,雖然A公司提供了作品登記證書、登記證明、作品存檔證明、著作權轉讓證明等證據(jù),但上述證據(jù)形成的日期均在2014年,在被異議商標申請注冊日期之后,而美國商標注冊證明等證據(jù)僅能證明商標注冊的相關情況,對于著作權而言證明力不足。故A公司提供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在被異議商標申請日之前,其在中國大陸地區(qū)對羨慕標志享有著作權。商標評審委員會據(jù)此認定被異議商標未構成對A公司在先著作權的侵犯,并無不當。A公司主張百姿公司是出于主觀惡意,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以不正當手段搶注A公司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商標,但A公司就此并未提交其在先使用及具有影響力的有效證據(jù),該項主張不能成立。駁回A公司的訴訟請求。
律師說法:如何認定是否損害在先著作權
A公司主張被異議商標的注冊損害其在先著作權,其應舉證證明在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日之前其在中國大陸地區(qū)形成了合法的在先著作權。A公司雖然提供了作品登記證書、登記證明、作品存檔證明、著作權轉讓證明等證據(jù),但上述證據(jù)形成的日期均在2014年,即均在被異議商標申請注冊日期之后,而美國商標注冊證明等證據(jù)僅能證明商標注冊的相關情況,并不能證明A公司享有在被異議商標申請注冊時即對羨慕標志圖形享有著作權。因此認定A公司提供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在被異議商標申請日之前,其在中國大陸地區(qū)對羨慕標志作品享有著作權,商標評審委員會據(jù)此認定被異議商標未構成對A公司在先著作權的侵犯亦屬正確。在此基礎上,由于A公司主張其于2011年12月22日將羨慕標志圖形的著作權轉讓給非常面孔化妝品有限責任公司,但鑒于A公司在本案中無法證明其于被異議商標注冊申請時對羨慕標志作品享有著作權,故A公司有關被異議商標損害了非常面孔化妝品有限責任公司在先著作權的理由不能成立。此外,A公司雖主張被異議商標構成以不正當手段搶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商標,但A公司并未提交其在中國大陸地區(qū)在先使用被異議商標并具有影響力的有效證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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