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如何認定是否構成惡意搶注商標
A公司認為“THEARTOFLIVING生活的藝術”是A公司的商號,被異議商標損害了其商號權及著作權;二、“THEARTOFLIVING生活的藝術”商標是A公司在先使用并有較高知名度的商標,被異議商標構成惡意搶注;B公司未經(jīng)A公司同意擅自注冊被異議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三、被異議商標易產生不良影響;四、B公司具有惡意,其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綜上,A公司依據(jù)2001年10月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簡稱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十五條、第三十一條、第四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規(guī)定,請求不予被異議商標核準注冊。
法院判決:應當駁回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現(xiàn)有證據(jù)不足以認定B公司的行為屬于商標法第十五條所指情形,也不能證明被異議商標的注冊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未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情形,亦未構成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所指情形。A公司在訴訟中補充提交的證據(jù)雖非本案第113695號裁定作出的依據(jù)故不應予以采納,但即使考慮該部分證據(jù),仍不足以證明A公司主張,且與被異議商標應否核準注冊無必然聯(lián)系。綜上所述,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第113695號裁定的主要證據(jù)充分,適用法律正確,依法應予維持。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規(guī)定,判決:駁回生活的藝術國際基金會的訴訟請求。
律師說法:如何判斷是否構成惡意搶注
根據(jù)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guī)定,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否屬于“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志”,通常是指申請注冊的商標標志本身是否“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一般不包括該標志作為商標使用時可能導致的混淆誤認。在審查判斷有關標志是否構成具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情形時,應當考慮該標志或者其構成要素是否可能對我國政治、經(jīng)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如果有關標志的注冊僅損害特定民事權益,由于商標法已經(jīng)另行規(guī)定了救濟方式和相應程序,不宜認定其屬于具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情形。本案中,被異議商標標志本身并不具有“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因素,也未構成對公共利益的損害與侵占。因此,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被異議商標不屬于“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志”并無不當。本案中,A公司與B公司簽署的部分郵件證明在被異議商標申請日前雙方就建立商業(yè)合作關系進行過洽談和磋商,但該郵件中并未顯示A公司“THEARTOFLIVING生活的藝術”商標,其雖稱課程名稱即為商標,但郵件內容中除標注有“生活的藝術”課程外,還有“完美瑜伽”等課程,故A公司所稱課程名稱即為商標的主張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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