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非善意取得商標權提起侵權之訴,構成權利濫用嗎
深圳服裝實業(yè)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6月8日。2008年12月18日,該公司通過受讓方式取得第1348583號“歌力思”商標,該商標核定使用于第25類的服裝等商品之上,核準注冊于1999年12月。2009年11月19日,該商標經核準續(xù)展注冊,有效期自2009年12月28日至2019年12月27日。深圳歌力思服裝實業(yè)有限公司還是第4225104號“ELLASSAY”的商標注冊人。該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18類的(動物)皮;錢包;旅行包;文件夾(皮革制);皮制帶子;裘皮;傘;手杖;手提包;購物袋。注冊有效期限自2008年4月14日至2018年4月13日。2012年3月1日,上述“歌力思”商標的注冊人相應變更為A公司。
法院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1日作出(2012)浙杭知初字第362號民事判決,認為A公司及杭州銀泰公司生產、銷售被訴侵權商品的行為未侵害王某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判決駁回王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律師說法:如何判斷提起商標侵權之訴的行為
從A公司的具體使用方式來看,被訴侵權商品的外包裝、商品內的顯著部位均明確標注了“ELLASSAY”商標,而僅在商品吊牌之上使用了品牌中文名的字樣。由于商標本身就是A公司的企業(yè)字號,且與其“ELLASSAY”商標具有互為指代關系,故A公司在被訴侵權商品的吊牌上使用文字來指代商品生產者的做法并無明顯不妥,不具有攀附王某“歌力思”商標知名度的主觀意圖,亦不會為普通消費者正確識別被訴侵權商品的來源制造障礙。在此基礎上,杭州銀泰公司銷售被訴侵權商品的行為亦不為法律所禁止。A公司在本案中的使用行為系基于合法的權利基礎,使用方式和行為性質均具有正當性。從銷售場所來看,A公司對被訴侵權商品的展示和銷售行為均完成于杭州銀泰公司的專柜,專柜通過標注A公司的“ELLASSAY”商標等方式,明確表明了被訴侵權商品的提供者。在A公司的字號、商標等商業(yè)標識已經具有較高的市場知名度,而王某未能舉證證明其商標同樣具有知名度的情況下,A公司在其專柜中銷售被訴侵權商品的行為,不會使普通消費者誤認該商品來自于王某。在此基礎上,杭州銀泰公司銷售被訴侵權商品的行為亦不為法律所禁止。最后,王某取得和行使商標權的行為難謂正當。商標由中文文字構成,與A公司在先使用的企業(yè)字號及在先注冊的商標的文字構成完全相同。王某所注冊商標本身為無固有含義的臆造詞,具有較強的固有顯著性,通過依常理判斷,推測在完全沒有接觸或知悉的情況下,因巧合而出現(xiàn)雷同注冊的可能性較低。因此,作為地域接近、經營范圍關聯(lián)程度較高的商品經營者,王某存在著了解的可能性。在上述情形之下,王某仍在手提包、錢包等商品上申請注冊商標,其行為難謂正當。王某以非善意取得的商標權對A公司的正當使用行為提起的侵權之訴,構成權利濫用。
以上就是關于非善意取得商標權提起侵權之訴,構成權利濫用嗎的介紹,還有其他問題可以向法邦網的律師進行詳細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