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第三方應用侵權,網(wǎng)絡平臺提供者是否承擔責任
A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B公司立即停止侵犯A公司“為為網(wǎng)”商標權的行為;2.兩B公司因銷售侵犯“為為網(wǎng)”注冊商標的App應用程序而共同賠償A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1億元;3.兩B公司共同賠償A公司因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支出的合理費用人民幣327,505元;4.兩B公司對其侵犯A公司“為為網(wǎng)”商標權的行為在《新民晚報》、《新聞晨報》的顯著位置和B公司蘋果公司中國官方網(wǎng)站(http://www.apple.com/cn)公開賠禮道歉,內容由法院審核,費用由兩B公司共同承擔。
法院判決:應當認定不構成侵權
本院認為,首先,雖然被控侵權應用程序的“開發(fā)人員網(wǎng)站”所鏈接“caeac.org”網(wǎng)站的域名信息備案號系B公司所有,但是“caeac.org”網(wǎng)站頁面記載有“中國APP企業(yè)應用中心版權所有”的信息,且被控侵權應用程序的“中心認證”所鏈接頁面亦記載有“中國APP企業(yè)應用中心”“中心已認證”等內容;其次,B公司所提交證據(jù)中的“鄧超群”“孟沛沛”等信息,與被控侵權應用程序所記載的“單位鄧超群”“開發(fā)商peipeimeng”等內容之間能夠相互印證,B公司提交的證據(jù)可以初步證明其并非被控侵權應用程序的開發(fā)者。因此,綜合本案現(xiàn)有的證據(jù),A公司提交的證據(jù)材料尚不足以證明被控侵權應用程序系B公司開發(fā)。A公司要求B公司停止侵權、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律師說法:如何認定是否構成侵權
本案中,B公司蘋果公司經營的AppStore中提供了被控侵權應用程序的免費下載。蘋果公司提供了被控侵權應用程序開發(fā)者的信息,A公司A公司亦認可該應用程序系第三方開發(fā)。對于該部分由第三方開發(fā)上傳的應用程序而言,B公司蘋果公司僅是相關網(wǎng)絡服務的提供者,A公司關于蘋果公司銷售了被控侵權應用程序的主張不能成立。故本爭議焦點的關鍵在于:蘋果公司作為網(wǎng)絡服務提供平臺AppStore的運營者,是否應當對第三方開發(fā)商通過該平臺向用戶提供被控侵權應用程序的下載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的規(guī)定,“網(wǎng)絡用戶利用網(wǎng)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wǎng)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wǎng)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wǎng)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網(wǎng)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wǎng)絡用戶利用其網(wǎng)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wǎng)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本案中,第一,被控侵權應用程序是第三方上傳并供用戶免費下載的應用程序,相對于付費應用程序而言,蘋果公司對于免費應用程序所需承擔的注意義務應當相對較輕;第二,雖然A公司提供了其為宣傳“為為網(wǎng)”所簽訂的多份廣告合同,但是該些廣告合同尚不足以證明A公司的“為為網(wǎng)”注冊商標在被控侵權應用程序上傳至AppStore時已經具有較高的知名度,足以使得蘋果公司在被控侵權應用程序上傳之時就應當知道該程序涉嫌侵害A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第三,蘋果公司在其網(wǎng)站上公布了有效可行的投訴途徑和方法,可供權利人就涉嫌侵犯其知識產權的應用程序進行投訴;第四,蘋果公司在2014年6月26日收到A公司A公司的投訴后即進行了內部調查,且被控侵權應用程序于次日下架,蘋果公司于2014年7月2日將相關情況通知了A公司,A公司自行開發(fā)的“為為網(wǎng)”應用程序亦于2014年7月2日在AppStore發(fā)布。
以上就是關于第三方應用侵權,網(wǎng)絡平臺提供者是否承擔責任的介紹,還有其他問題可以向法邦網(wǎng)的律師進行詳細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