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如何認定是否存在傍名牌的銷售行為
A公司發(fā)現(xiàn)王某在其經營的佳佳好百貨店內銷售侵權電飯鍋產品,遂于2012年5月20日進行了公證取證。A公司的收款收據(jù)標注的商品名稱為“電飯鍋”,電飯鍋的鍋身表面用突出的字體標有“蘇泊爾電器(上海)有限公司”字樣,“蘇泊爾電器”幾個字明顯較大,被突出使用,極易引起消費者的誤認。電飯鍋的外包裝箱上注明的生產商是“廣東成正集團順德電器有限公司”。經審核,A公司并未授權上述廠家生產產品。A公司認為,王某的行為就是將“蘇泊爾”馳名商標作為其商號在類似產品上突出使用,使相關公眾誤認,侵犯了A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首先,王某在產品上標注“蘇泊爾電器(上海)有限公司監(jiān)制”,商號是“蘇泊爾”,與A公司第7081373號“蘇泊爾”商標相同;其次,王某系在類似產品上使用“蘇泊爾”字樣,即在1104類烹調及民用電氣加熱設備裝置產品上使用,且“蘇泊爾”是馳名商標,王某的行為屬于典型的“傍名牌”,使消費者誤認為該產品是A公司生產的產品。
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A公司成立于1998年7月17日,是一家生產、銷售廚房用具、不銹鋼制品、日用五金、小型家電及炊具等的企業(yè)。A公司注冊了第7081373號“蘇泊爾”文字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第11類)是電平底高壓鍋、電炊具、烹調器、烹調器具、電壓力鍋等商品。該商標注冊有效期自2010年10月14日起至2020年10月13日止。2002年3月12日,蘇泊爾集團有限公司使用在高壓鍋商品上的“蘇泊爾”商標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評定為馳名商標。2008年1月,A公司注冊并使用在21類烹飪鍋商品上的“SUPOR蘇泊爾”組合商標被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評為浙江省著名商標。2008年2月,A公司的“蘇泊爾”企業(yè)商號被認定為浙江省知名商號。2008年12月,A公司擁有的“SUPOR蘇泊爾”組合商標被浙江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授予“浙江出口名牌”榮譽稱號。判決如下:駁回A公司浙江蘇泊爾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律師說法:是否構成注冊商標專用權侵權的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guī)定,“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yè)的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guī)定的給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之一,系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本案中,涉案被控侵權的商品、商品包裝及商品交易文書均未使用A公司主張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第7081373號“蘇泊爾”注冊商標,而是在該商品即電飯鍋的突出面板的開關上方標黃底黑邊形狀的長方形內有“SPRSHDQ”的英文字母的商標,在該商標下方標注有“蘇泊爾電器(上海)有限公司監(jiān)制”字樣。上述情形屬于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yè)的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但該使用情況客觀判斷并未將“蘇泊爾”三字以加大字號、獨立成行等方式突出使用,在該字樣上方也顯著標示了黃底黑邊形狀的長方形內有“SPRSHDQ”的英文字母的商標,并不構成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情形。因此,認定僅作為涉案商品銷售者的王某不構成侵犯A公司第7081373號注冊商標專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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