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使用商標相同標識,是否認定構成侵權
A公司稱:A公司始建于1930年,是“三環(huán)”及圖形商標的合法權利人?!叭h(huán)”及圖形商標于1983年注冊,“三環(huán)”及圖形商標鎖具產(chǎn)品暢銷世界170多個國家和地區(qū),在國內(nèi)外具有極高聲譽,先后被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中華老字號”,并榮獲國家質量金質獎。王某在其經(jīng)營場所銷售了侵犯A公司商標專用權的商品,侵害了A公司的商標專用權,且產(chǎn)品質量低劣,對A公司近百年的商譽造成損毀,特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王某:1、立即停止侵權;2、賠償A公司經(jīng)濟損失1.5萬元(包括為制止侵權支付的調(diào)查取證費、律師費、公證費等合理支出);3、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法院判決:應當認定構成侵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guī)定,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屬于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本案中,王某未經(jīng)A公司許可,在其銷售的鎖具商品的外包裝及鎖具本身使用了與A公司所有的第133629號“三環(huán)”文字及圖形商標相同的標識,容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其銷售的鎖具與A公司存在關聯(lián)。王某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應訴,也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和證據(jù),應視為其對訴訟權利的放棄。綜上,王某的銷售行為侵犯了A公司的商標專用權,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A公司要求王某立即停止銷售侵犯涉案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并賠償經(jīng)濟損失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支持。
律師說法:如何認定是否構成侵權
關于公證書能否證明A公司享有“三環(huán)”文字及圖形商標以及商標馳名的情況。涉案(2013)煙萊山證民字第154號公證書和(2011)煙萊山證經(jīng)字第283號公證書分別對證明A公司依法享有“三環(huán)”文字及圖注冊商標專用權以及該商標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的證據(jù)原件與復印件的一致性進行了公證,該兩份公證書可以用來證明A公司享有“三環(huán)”文字及圖形商標權以及該商標被認定為馳名商標的事實,王某上訴主張該兩份公證書不具有證明效力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jù),不予支持。
涉案公證書對公證人員到王某的經(jīng)營場所購買“三環(huán)”牌鎖的取證過程進行了客觀全面的記載,王某雖對該公證書取證程序持有異議,主張公證書存在公證人員未到過現(xiàn)場、公證人員未出示工作證件、公證處異地進行公證以及缺少公證費收據(jù)等瑕疵,但是不能提交證據(jù)推翻公證書記載的內(nèi)容。涉案公證書異地取證程序瑕疵并不影響公證書對待證事實的證明效力,對涉案公證書的證據(jù)效力予以確認,涉案公證書真實有效,可以證明王某銷售涉案被控侵權鎖具的事實。A公司提交了正品鎖具,并針對被控侵權鎖具與正品鎖具之間的差別進行了比對和客觀描述,王某對此并無異議,故依法認定涉案被控侵權鎖具為假冒產(chǎn)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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