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利用廣告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是否侵權
A公司稱:我公司開辦并負責經營的“蒙地卡羅國際購物中心”享有較高的知名度。B公司在其商品房預售宣傳冊中擅自使用該中心門面圖片,作為其“蒙地卡羅山莊”的重要組成部分,使消費者誤認為B公司與我公司之間存在某種聯(lián)系,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我公司還是“蒙地卡羅”商標注冊人,B公司未經我公司許可,使用我公司“蒙地卡羅”注冊商標作為其山莊名稱,并在“蒙地卡羅山莊”總的標識下提供房屋銷售、出租、物業(yè)管理及其他多種服務項目,侵犯了我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請求判令B公司停止侵權,賠償損失并賠禮道歉。B公司佳業(yè)公司答辯稱:我公司在1992年即為山莊起名為“蒙地卡羅”,作為山莊的服務標志,且連續(xù)使用至今,根據有關規(guī)定,我公司可繼續(xù)使用該服務商標,并未侵犯A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至于我公司將“蒙地卡羅國際購物中心”的圖片放置在宣傳冊中,是屬善意使用,且該中心經營范圍是時裝、鞋類等,而我公司專門從事房地產業(yè)務,兩者的經營范圍沒有聯(lián)系,我公司沒有與A公司競爭的動機,故上述行為不構成不正當競爭。要求駁回A公司的訴訟請求。
法院判決:應當認定構成侵權
B公司雖是房地產企業(yè),但其開發(fā)的“蒙地卡羅山莊”提供的是綜合性服務,故與A公司經營的“蒙地卡羅國際購物中心”的業(yè)務范圍存在聯(lián)系。B公司應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并向A公司賠禮道歉和賠償損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七)、(十)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八條,參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服務商標繼續(xù)使用問題的通知》的規(guī)定,判決:B公司自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售樓說明書中使用“蒙地卡羅國際購物中心”門面圖片的不正當競爭行為。B公司在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內在《羊城晚報》及其海外版刊登聲明,公開向A公司賠禮道歉(內容須經本院審定)。B公司在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賠償A公司損失人民幣20萬元。
律師說法:如何認定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
A公司是“蒙地卡羅”商標注冊人,其商品和服務商標專用權均受法律保護。B公司佳業(yè)公司開發(fā)、經營的蒙地卡羅山莊,是集不動產物業(yè)開發(fā)、管理并提供娛樂、餐飲、購物等服務項目為一體的綜合性服務設施,其中“蒙地卡羅”字樣是作為服務標志使用,應視為服務商標。鑒于B公司在1993年7月1日前已開始籌建蒙地卡羅山莊并發(fā)布該山莊售樓廣告,事實上已經使用“蒙地卡羅”服務商標,且其此后并未改變字體和色彩,根據有關商標法律、規(guī)章的規(guī)定,B公司可以繼續(xù)使用其“蒙地卡羅”服務商標,但其繼續(xù)使用權應當以在蒙地卡羅山莊地域范圍內開發(fā)、出售、管理商品房服務范圍為限。A公司認為B公司侵犯了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納?!懊傻乜_國際購物中心”系由A公司負責經營,該中心開業(yè)時也做了大量的宣傳,B公司在其售樓說明書中使用該中心的門面圖片,易使消費者誤認為B公司經營的蒙地卡羅山莊中提供的服務與經營“蒙地卡羅國際購物中心”的A公司有某種聯(lián)系,B公司的該行為屬利用廣告,對其提供服務的經營者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構成了不正當競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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