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商標在先使用權能否對抗注冊權
1998年8月,A公司申請“京大”圖形和文字組合商標。1999年12月14日,經國家工商管理總局商標局核準注冊,注冊證號為第1344239號,該商標核定 使用的商品為第29類:水果色拉,蔬菜色拉。2000年11月10日,北京 益友苑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B公司)與A公司就該商標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并于2000年11月30日在國家商標局備案。該合同約定:A公司許可B公司使用第1344239號商標,且必須在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自己的企業(yè)名稱和商品產地。2002年9月21日,經國家商標局核準,A公司將該商標轉讓給B公司。李英多年銷售B公司生產的“京大沙拉醬”。在《類似商品和服務區(qū)分表》中,“沙拉醬”為第30類16群組中 的“蛋黃醬”系調味品,不屬于第29類商品。王某認為B公司和李英侵犯了自己的商標權益,要求兩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
法院判決:構成侵權
一審法院認為:B公司受讓的第1344239號“京大”圖文商標的原所有人A公司,早在1998年就已開始在沙拉醬包裝上使 用該商標的圖形和文字。后B公司又與A公司簽訂《商標 使用合同》及買斷A公司全部資產的《協(xié)議書》,均涉及第134423 9號“京大”圖文商標,直至2002年9月21日B公司受讓第13 44239號“京大”圖文商標。所以應認定在王某的第1734695號“京 大JINGDA”商標獲準注冊之前,B公司已經在其生產銷售的 沙拉醬產品上使用第1344239號“京大”圖文商標。所以,應確認“ 京大沙拉醬”已成為B公司的商品名稱,B公司使用的京大沙拉醬瓶貼為其產品的包裝裝潢,在王某所有的第173469 5號“京大JINGDA”注冊商標獲準注冊之前,B公司的生產銷售行為侵犯王某的商標專用權。
律師說法:如何認定是否構成侵權
B公司雖在沙拉醬瓶貼上使用“京大沙拉醬”名稱,并在產品包裝上使用“京大”字樣,但并沒有作為商標使用?!吧忱u”是一種“蛋黃醬”,系一種調味品的通用名稱,B公司在沙拉醬前冠以“京大”二字,顯然是案外人“ A公司”的簡稱,是為了突出和區(qū)別生產者,而在市場上以該種方式稱謂商品名稱,是一種普遍采用的商品命名方式,一般不能作為商品的特有名稱予以保護。而當該商品的生產者名稱在相關領域被認同 為著名廠商字號時,才可以將廠商字號與其后的一般商品名稱聯(lián)系在一起,整體作為商品特有名稱,予以保護。根據(jù)本案事實和證據(jù),案外人“北京市京大食品制造中心”,不能認定為著名廠商字號,進而 B公司使用的“京大沙拉醬”名稱不能認定為商品特有名稱,不應適用我國商標法關于在先權利的保護規(guī)定。B公司長期在產品瓶貼、瓶蓋等商品裝潢設計中使用“京大” 字樣,只能證明其使用在先,但根據(jù)商標注冊申請在先原則,不能對抗的1734695號注冊商標。故B公司在同類商品瓶貼及其他包裝裝潢顯著部位上使用與注冊商標主要部分的文字相同,構成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應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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