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未經(jīng)許可注明知名商標名稱,是否構成侵權
2004年8月9日,A公司以B公司未經(jīng)許可,在生產(chǎn)銷售的餅類商品外包裝上注明“盲公餅”,并且在餅身上印有“盲公餅”,侵犯其“盲公”注冊商標專用權為由,向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B公司停止侵權行為,銷毀生產(chǎn)侵權產(chǎn)品的模具及帶有“盲公餅”字樣的包裝紙(盒),在《南方日報》上公開向A公司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并賠償A公司經(jīng)濟損失25萬元。B公司辯稱“盲公餅”是一種餅類食品的通用名稱,B公司使用“盲公餅”不構成侵權,而且B公司享有香港B公司授予的生產(chǎn)工藝、配方、包裝裝潢等在先權利,可正當使用,因此請求駁回A公司的訴訟請求。
法院判決:使用行為構成侵權
“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是指知名商品獨有的與通用名稱有顯著區(qū)別的商品名稱,但該名稱已經(jīng)作為商標注冊的除外?!奔粗唐返奶赜忻Q是可以被權利人用來注冊商標的,在其未注冊前受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在其注冊后受商標法的保護。故B公司認為A公司“盲公”注冊商標中含有商品通用名稱的抗辯沒有事實依據(jù),亦與法律的規(guī)定不符。三、B公司是否享有盲公餅商標的在先使用權。B公司提供的證據(jù)主要有澳門中華商會證明書、澳門B公司納稅憑單、澳門B公司員工林生的證言、澳門B公司盲公餅標識貼紙、盲公餅、鳳凰卷等包裝袋、澳門B公司委任書及授權書等。上述證據(jù)證明的內(nèi)容即使是客觀存在的事實,也只能證明B公司投資人在澳門生產(chǎn)、銷售盲公餅的情況。我國商標法實行的是注冊主義,即只有注冊商標才能取得商標專用權,不存在在先使用權的問題。大陸和澳門屬于不同的法域,B公司投資人在澳門生產(chǎn)銷售盲公餅,其商標沒有在大陸注冊,在大陸不享有“盲公”商標的使用權。再者,從盲公餅的起源及其演變看,佛山盲公餅遠遠早于B公司盲公餅的生產(chǎn),A公司是佛山盲公餅的合法承繼者,就生產(chǎn)先后的客觀事實而言,B公司的在先使用權亦不成立。B公司作為與盲公餅沒有任何文化淵源的企業(yè),其在中國大陸生產(chǎn)、銷售“盲公餅”的行為,如果發(fā)生在權利人的商標注冊前則構成侵犯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如果發(fā)生在權利人注冊商標后則構成商標侵權。本案中B公司的商標侵權行為顯而易見。基于B公司的上述抗辯理由均不成立,且其未經(jīng)A公司許可在其生產(chǎn)銷售的部分餅干的餅身及其包裝盒上使用了A公司注冊的“盲公”商標字樣,足以造成消費者的誤認。
律師說法:如何認定本案的商標使用行為是否侵權
根據(jù)《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及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注冊商標授權、確權均是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職權范圍,非人民法院司法職能范圍,對于當事人提出的注冊商標效力的異議,當事人應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zhí)幚?,人民法院在民事糾紛案件中不予審查商標的授權爭議。A公司依法受讓取得的本案第166967號“盲公牌盲公”商標和經(jīng)商標局核準注冊的第1965555號“盲公”文字商標,現(xiàn)均為有效的商標,應受商標法保護。根據(jù)《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B公司被控侵權產(chǎn)品外包裝使用的“盲公餅”商品標記沒有侵犯A公司第166967號“盲公牌盲公”商標專用權。但是,B公司被控侵權產(chǎn)品外包裝使用的“盲公餅”商品標記包含了A公司第1965555號“盲公”文字商標的全部文字內(nèi)容,且兩者均使用不常見的藝術字體,兩者字體、書寫方式高度近似,不易區(qū)分。由于A公司生產(chǎn)的盲公餅為知名盲公餅,相關公眾容易認為B公司該“盲公餅”與A公司有密切關系,是A公司生產(chǎn)的“盲公”牌盲公餅,從而發(fā)生商品來源的混淆。B公司該行為,屬于在同一種商品上,將與A公司第1965555號注冊商標相近似的標志作為商品名稱使用,誤導公眾的行為。因此,B公司被控侵權產(chǎn)品外包裝盒使用的“盲公餅”商品標記侵犯了A公司第1965555號“盲公”文字商標專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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