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擅自使用知名商標宣傳,是否侵犯專用權
A公司訴稱:釣魚臺國賓館原為皇家園林,1959年建館,由外交部下屬單位外交部A賓館管理,系國家領導人從事重要國事和外交活動的最高規(guī)格接待場所之一,用于接待來訪的各國元首及政要?!贬烎~臺”也由此享譽國內外,成為代表國家形象的特殊建筑。A賓館先后就”釣魚臺”向國家商標局進行了全類商標注冊,包括在36類的第857806號,37類的第4557574號,第845879號等商標,其注冊的第769009號”釣魚臺”商標還曾被認定為馳名商標。A公司系A賓館于2007年參與成立的合資公司,得到A賓館的”釣魚臺”商標授權使用許可,有權以自己名義單獨對侵犯”釣魚臺”商標權的行為進行維權。后其發(fā)現(xiàn)安徽高速地產(chǎn)B公司未經(jīng)許可,擅自以”釣魚臺”命名其開發(fā)并銷售的位于蘇州市相城區(qū)的商品住宅,在其對外宣傳及銷售過程中,使用”釣魚臺別墅”、”姑蘇釣魚臺”(簡、繁體)標識,并刻意以”皇家”、”皇家血脈”、”本紀”等作為宣傳噱頭,甚至公然使用與釣魚臺國賓館建筑名稱”芳菲苑”幾乎一樣的”芳菲院”作為樓盤名稱宣傳,并已借此銷售出了大量商品住宅。上述行為已嚴重侵犯了其以及釣魚臺國賓館的合法權益,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
法院判決:構成侵權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guī)定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因此,認定安徽高速地產(chǎn)B公司涉案行為是否構成商標侵權,應首先對其商品與涉案商標所涉服務之間是否類似進行判斷。安徽高速地產(chǎn)B公司將其開發(fā)、銷售的樓盤項目命名為”釣魚臺別墅”,而涉案第857806號、第845879號”釣魚臺”兩注冊商標分別核定使用于第36類的不動產(chǎn)出租、不動產(chǎn)管理等服務及第37類的建筑、室內裝潢等服務,兩者間在功能用途、消費對象、銷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故該樓盤的開發(fā)、銷售與不動產(chǎn)的建筑、出租、管理之間存在特定的聯(lián)系,應認定兩者構成商品與服務的類似。
律師說法:本案商標構成近似的原因
本案中,安徽高速地產(chǎn)B公司在網(wǎng)站及其售樓現(xiàn)場、樓盤的宣傳冊等處以”釣魚臺別墅”、”姑蘇釣魚臺”等文字廣為宣傳,其中”釣魚臺別墅”系其樓盤名稱。因樓盤名稱的使用對象為用于市場銷售的商品房,該樓盤名稱實際上起到了商標的識別作用,安徽高速地產(chǎn)B公司對于”釣魚臺別墅”、”姑蘇釣魚臺”的使用均系為表明其開發(fā)的涉案房地產(chǎn)項目的來源,其實質上屬于商標性的使用。上述使用方式中起標識作用的”釣魚臺”文字與涉案第857806號、第845879號注冊商標的”釣魚臺”文字相同,而釣魚臺國賓館作為用于國事活動的接待場所,基于特殊的政治影響力和長期廣泛的新聞報道,釣魚臺國賓館及其”釣魚臺”品牌已在公眾中具有很高的知名度,而安徽高速地產(chǎn)B公司在本案中廣泛宣傳”釣魚臺別墅”、”姑蘇釣魚臺”的同時,又將其開發(fā)、銷售的涉案樓盤第二期命名為僅與釣魚臺國賓館內的樓宇”芳菲苑”一字之差的”芳菲院”,并在網(wǎng)站中使用”古今幾人能坐釣魚臺”、”攜釣魚臺離京返鄉(xiāng),妙傳當年天子雅號”等宣傳語,明顯有借助釣魚臺國賓館的聲譽,誘導相關公眾對其開發(fā)、銷售的”釣魚臺別墅”樓盤與釣魚臺國賓館及其”釣魚臺”品牌之間存在特定關系產(chǎn)生聯(lián)想和誤認,容易引起相關公眾對兩者來源產(chǎn)生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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