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知名電影人物形象能否作為商標注冊
被異議商標系第6806482號“KUNGFUPANDA”商標,于2008年12月22日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簡稱商標局)提出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第12類的“方向盤罩”等商品上。在案證據尚不足以證明在被異議商標申請注冊前,夢工廠公司將“功夫熊貓/KUNGFUPANDA”作為商標在與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的方向盤罩等商品相同或類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并已具有一定影響,故被異議商標的注冊未構成2001年《商標法》第三十一條所指的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商標的情形。被異議商標不屬于2001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和第四十一條第一款所指情形。綜上依據2001年《商標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裁定對被異議商標予以核準。A公司不服被訴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被訴裁定,并判令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作出復審裁定。
法院判決:不予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人民法院認為:本案應適用2001年《商標法》進行審理。法定權利是指法律明確設定,并對其取得要件、保護內容等均作出相應明確規(guī)定的權利,法律未明確設定的權利均不被認定為法定權利。鑒于現(xiàn)有的法律中并未將所謂“商品化權”設定為一種法定權利,故其并不屬于2001年《商標法》第三十一條中所規(guī)定的在先權利中的法定權利。此外,“商品化權”亦非法律所保護的民事權益,其權益內容和權益邊界均不明確,亦難以認定A公司對“KUNGFUPANDA”名稱在商標領域享有絕對、排他的權利空間。因此,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并未違反2001年《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在A公司未能舉證證明被異議商標的注冊損害了社會公眾利益的情況下,其所提被異議商標違反了2001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guī)定的主張缺乏事實依據,對此不予支持。
律師說法:本案商標在先權的法律分析
2001年《商標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xiàn)有的在先權利。該條款所指的“在先權利”不僅包括現(xiàn)行法律已有明確規(guī)定的在先法定權利,也包括根據《中國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其他法律的規(guī)定應予保護的合法權益。A公司主張的其對“功夫熊貓KUNGFUPANDA”影片名稱享有的“商品化權”確非我國現(xiàn)行法律所明確規(guī)定的民事權利或法定民事權益類型,但當電影名稱或電影人物形象及其名稱因具有一定知名度而不再單純局限于電影作品本身,與特定商品或服務的商業(yè)主體或商業(yè)行為相結合,電影相關公眾將其對于電影作品的認知與情感投射于電影名稱或電影人物名稱之上,并對與其結合的商品或服務產生移情作用,使權利人據此獲得電影發(fā)行以外的商業(yè)價值與交易機會時,則該電影名稱或電影人物形象及其名稱可構成適用2001年《商標法》第三十一條“在先權利”予以保護的在先“商品化權”。如將上述知名電影名稱或知名電影人物形象及其名稱排斥在受法律保護的民事權益之外,允許其他經營者隨意將他人知名電影名稱作品、知名電影人物形象及其名稱等作為自己商品或服務的標識注冊為商標,藉此快速占領市場,獲取消費者認同,不僅助長其他經營者搭車搶注商標的行為,而且會損害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這顯然與商標法的立法目的相違背。因此,將知名電影作品名稱、知名電影人物形象及其名稱作為民事權益予以保護,將鼓勵智慧成果的創(chuàng)作激情與財產投入,促進文化和科學事業(yè)的發(fā)展與繁榮,亦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及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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