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擅自摹仿知名商品商標,是否構成侵權
原告寶馬公司于2008年8月23日向法院提起訴訟稱:原告在第12類“機動車輛、摩托車及其零件”商品上注冊的“BMW”、“BMW及圖”、“寶焉”商標,經(jīng)過長期使用和廣泛宣傳已經(jīng)在相關公眾中具有了很高知名度,屬于馳名商標。2008年3月,原告發(fā)現(xiàn)被告家潤多公司擅自銷售帶有藍白造型MBWL及圖)商標的服裝、服飾商品。經(jīng)查,上述商品均由被告世紀寶馬公司生產(chǎn),并以其公司員工即本案被告符某的名義收取有關貨款。被告世紀寶馬公司還在產(chǎn)品上擅自使用了包含有“寶馬”字樣的“世紀寶馬集團有限公司”和“深圳市世紀寶馬服飾有限公司”企業(yè)名稱。家潤多公司銷售上述侵權商品。符某明知以上事實,卻仍將以其名義設立的銀行賬戶供世紀寶馬公司使用,為世紀寶馬公司實施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提供了便利。因此世紀寶馬公司、家潤多公司、符某共同侵犯了原告的商標權,并構成不正當競爭。請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使用“MBWL及圖”商標。2、被告立即停止使用“藍白構圖的MBWL及圖”標識。3、被告立即停止使用“世紀寶馬集團有限公司”企業(yè)名稱。4、被告立即停止使用“深圳市世紀寶馬服飾有限公司”企業(yè)名稱。
法院判決:構成侵權
寶馬公司系全球知名的汽車生產(chǎn)商,為世界500強企業(yè),其2004年、2005年、2006年度全球營業(yè)收入分別為55142200000美元、57973100000美元、61476700000美元,全球營業(yè)利潤分別為2763600000美元、2782100000美元、3598300000美元。原告寶馬公司在第12類“機動車輛、摩托車及其零件”商品上核準使用的“*”(BMW及圖)、“BMW”、“寳焉”注冊商標經(jīng)過長期使用,大量宣傳,已廣為中國相關公眾所知曉,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并享有較高聲譽。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關于“復制、摹仿、翻譯他人注冊的馳名商標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屬于商標法第52條第(5)項規(guī)定的給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之規(guī)定,被告世紀寶馬公司使用“MBWL”,“寶馬”圖形及文字的行為侵害了原告寶馬公司“BMW及圖”、“BMW”、“寶馬”注冊商標專用權。
律師說法:被侵權公司員工是否構成侵權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50條規(guī)定:“故意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屬于《商標法》第52條第(5)項所稱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8條規(guī)定:“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人,為共同侵權人,應當承擔連帶民事責任?!北景钢校桓媸兰o寶馬公司指定全國各地加盟店、專賣店將加盟金及貨款匯入以“符某”名義設立的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中國交通銀行、中國建設銀行的銀行卡中。被告符某作為世紀寶馬公司財務人員,應當知道企業(yè)的貨款必須通過企業(yè)的賬號進行收支,但仍將自己開設的銀行賬號提供給被告世紀寶馬公司使用,因而對世紀寶馬公司利用其銀行賬號收取貨款的事實是明知的。而寶馬(BMW)商標、寶馬公司在相關公眾中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被告符某作為世紀寶馬公司的工作人員,也應當明知世紀寶馬公司所從事的經(jīng)營活動存在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情況,卻仍以自己名義設立銀行賬戶為世紀寶馬公司收取貨款,因而符某主觀上存在過錯。被告符某提供銀行賬號供被告世紀寶馬公司使用,為世紀寶馬公司實施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行為提供了極其重要的便利條件,使被告世紀寶馬公司通過侵權行為獲得的非法利益更為隱蔽。因此被告符某的行為同樣構成對原告寶馬公司的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應當對其提供幫助侵權的行為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被告家潤多公司作為一家大型的商業(yè)零售企業(yè),應當明知原告的企業(yè)名稱及商標的知名度,仍然銷售侵權商品,亦構成對原告寶馬公司的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其侵權行為應立即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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