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使用相似商標,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
A商標在工商局1997年4月28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簡稱商標局)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商品第二十九類:花生、瓜子、商標注冊號第995012,有效從1997年4月28日到2007年4月27日。1999年10月6日,B廠與張某簽署了一項協(xié)議,其中規(guī)定,涉案商標由張某用10年。2007年3月14日,張某獲得的商標。張某的B商標系列炒貨在全國各地銷售輻射中心,榮獲“全國質量信得過品牌”,“暢銷品牌”等榮譽。2009年12月9日,張某創(chuàng)辦的公司。張某與B廠簽訂的協(xié)議,約定在2009年12月9日至2015年12月8日,在商標的獨家使用每個公司產品,并享受所有相關的商標權的責任。2009年11月23日,公司申請商標向商標局注冊,商標:花生、瓜子、肉、食用油等。11月25日,商標局發(fā)出受理通知書。后來,C公司在生產和銷售種子產品的外包裝袋上使用了C商標標識。張某認為,C商標誤導公眾,構成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為由,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立即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和銷毀印制的包裝袋,消除影響,責令登報聲明;二,賠償經(jīng)濟損失50萬元;三,判令支付停止侵權的合理費用20000元;四、訴訟費用由C公司負擔。
法院判決:構成侵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糾紛案件法律商標解釋”第九條的規(guī)定對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應用中的幾個問題(一)商標的規(guī)定,是指注冊商標商標侵權原告指控比較文本的字體,發(fā)音的構圖、色彩、意義或圖形的各種要素的整體結構,或組合的相似,或其立體形狀、顏色組合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某一環(huán)節(jié)的來源與原告注冊商標的商品。第十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依照商標法第五十二條(一)的行為,這是相同的按照下列原則:(一)商標或類似相關公眾的注意力為標準;(二)有必要進行商標的整體比對,對比商標的主要部分,比較應分別在比較對象隔離;(三)確定商標是否近似,應當考慮注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在這種情況下,B商標由圖形、文本和B商標婆拼音的組合,圖形,文字和拼音反映相同的主題,從它的電話,意義和形態(tài)的B商標文字作為其主要組成部分?!焙蛨D“標志”是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劃的名稱,圖形部分是一座古建筑,其主體部分是舊文本識別。根據(jù)認定的事實,所涉商標的注冊時間長,市場信譽好,有一定的聲譽。因此,在使用中的瓜子加工產品常見的兩商標,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的混淆或誤認,類似的商標。同樣,B商標構成近似。在生產和銷售湘鄉(xiāng)種子產品的外包裝袋上使用商標侵犯商標權。
律師說法:如何承擔民事責任
C公司侵犯商標專用權,承擔停止侵權和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作為張某的商標,與使用人共同起訴侵權索賠的有共同的權利人獨占許可證,商標法的第五十六條,對商標侵權的侵權賠償數(shù)額,侵權人侵權期間的利益或侵權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損失期間,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侵權人期滿前款沒有受到正確確定侵權收益或損失的利益被侵權人因侵權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jù)侵權行為的情節(jié),給予不低于五十萬元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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