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非法幫助制造假冒馳名商標,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A公司訴稱:2012年6月開始,林某非法承接包括古井貢酒在內的注冊商標壓痕業(yè)務,古井貢商標是經國家商標局注冊并獲得商標注冊證的馳名商標,林某侵犯了A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給品牌價值造成了極壞的影響。A公司為處理此事已支付律師代理費、案件調查費等費用5000元。故A公司請求判令林某立即停止侵權、賠償損失330000元、支出的合理費5000元并承擔訴訟費。
法院判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A公司作為“古井貢酒”注冊商標的權利人,對該商標享有專有使用權,包括自己使用,許可他人使用和制止他人假冒及擅自使用的權利。林某的行為侵犯了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對其侵權行為,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因刑事判決已生效,林某已在服刑,故對A公司要求林某立即停止侵權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處理。A公司提供了律師代理協議及律師代理費發(fā)票,證明因本案支出了律師費用4000元,該合理費用應由林某承擔,A公司訴稱其支出合理費用為5000元,因對其律師費之外的1000元支出,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故應認定A公司支出費用為4000元。對A公司因林某侵權造成的損失,參酌蒙城縣人民法院在刑事判決中對林某進行查處時認定的侵權事實及情節(jié),并結合A公司“古井貢酒獻禮版原漿”注冊商標的知名度、美譽度及維權支出的客觀情況等因素,本院認為林某應賠償A公司經濟損失150000元。
律師說法: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
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人民法院為確定賠償數額,在權利人已經盡力舉證,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賬簿、資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判定賠償數額。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注冊商標許可使用費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jié)判決給予三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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