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故意抄襲他人商標,是否成立商標異議
被異議商標為第8078350號“清樣”商標,由金泰公司于2010年2月22日向商標局提出注冊申請,指定使用于啤酒、姜汁啤酒、麥芽啤酒、制啤酒用麥芽汁、水(飲料)、麥芽汁(發(fā)酵后成啤酒)、果汁、無酒精飲料、豆類飲料、飲料制劑等商品上。該商標經(jīng)商標局初步審定公告后,湖北稻花香酒業(yè)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稻花香公司)向商標局提出異議申請。商標局就該異議申請于2012年9月15日作出(2012)商標異字第55867號裁定(簡稱第55867號裁定),對被異議商標予以核準注冊。稻花香公司不服商標局作出的第55867號裁定,依法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請求對被異議商標不予核準注冊,其主要理由之一為金泰公司申請注冊被異議商標構成2001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簡稱2001年修正的《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之情形,依法不應核準。商標評審委員會于2014年4月15日作出商評字[2014]第47172號裁定《關于第8078350號“清樣”商標異議復審裁定書》(簡稱第47172號裁定)。該裁定認定:金泰公司在多個類別上申請注冊了“清樣”商標,在第29、31、35、39、43、44類商品及服務上注冊了6件“關漢卿”商標,在第31、32、35類商品及服務上注冊了3件“關家園”商標,此外還在不同的商品及服務上申請注冊了2件“修達寧”商標、2件“斯巴魯”商標及“修斯舒”、“修達舒”等商標。據(jù)此,可以認定金泰公司的系列商標注冊行為具有明顯的復制、抄襲他人較高知名度商標的故意,擾亂了正常的商標注冊管理秩序,有損于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已構成2001年修正的《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所指“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之情形,應不予核準注冊。
法院判決:構成故意侵權,應予以撤銷
本案中,根據(jù)在案證據(jù),金泰公司在多個商品類別上申請注冊了“清樣”商標,此外還申請注冊了6件“關漢卿”商標、3件“關家園”商標、2件“修達寧”商標、2件“斯巴魯”商標以及“修斯舒”、“修達舒”等商標。金泰公司的前述系列商標注冊行為具有明顯的復制、抄襲他人高知名度商標的故意,擾亂了正常的商標注冊管理秩序,有損于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違反了公序良俗原則。參照2001年修正的《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關于禁止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商標注冊的立法精神,金泰公司的前述系列商標注冊行為應當予以禁止,故本案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不應予以核準。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參照而不是直接適用2001年修正的《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制止本案被異議商標的注冊,其法律適用方法確有不妥,但是,其裁定結論是正確的。鑒于第47172號裁定的結論正確,并無撤銷該裁定責令商標評審委員會重作裁定的必要,因此,金泰公司要求撤銷第47172號裁定的訴訟請求,依法應當予以駁回。
律師說法:關于商標撤銷
根據(jù)2001年修正的《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已經(jīng)注冊的商標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由商標局撤銷該注冊商標;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該項規(guī)定的立法精神在于貫徹公序良俗原則,維護良好的商標注冊、管理秩序,營造良好的商標市場環(huán)境,其保護的法益是商標注冊與管理秩序(一項公共秩序和利益)。鑒于此,凡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商標,商標局一旦發(fā)現(xiàn)即可以依職權主動撤銷,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也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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