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商標對在先使用的字號是否造成混淆
福建省泉州市豐澤區(qū)德源軸承有限公司(下稱德源公司)于1998年8月27日成立,經營范圍包括生產、制造軸承、汽車配件,其生產、銷售的產品上使用的商標為“LDK”。杭州興業(yè)軸承有限公司(下稱興業(yè)公司)于2001年期間作為德源公司杭州總經銷,銷售該公司生產的軸承等產品。2001年至2002年期間,盧燕華作為興業(yè)公司業(yè)務員,參與經銷德源公司生產的軸承產品。2004年10月14日,盧燕華取得了注冊號為第3399259號“德源”文字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為第7類(包括軸承等商品),注冊有效期自2004年10月14日至2014年10月13日止。盧燕華將其所有的第3399259號“德源”注冊商標許可杭州日升機電有限公司(下稱日升公司)使用,許可方式為普通許可,許可期限自2004年10月14日至2014年10月13日。2007年10月22日,盧燕華將該商標許可合同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予以備案。日升公司成立于2003年7月28日,注冊資本50萬元,法定代表人盧燕華,經營范圍包括:批發(fā)零售軸承、軸承座及配件等。日升公司在其網站上聲稱其經營的品牌為“RSB/德源”,同時在其宣傳材料中稱其主要以生產和銷售“RSB”品牌軸承為主,同時代理和銷售國內外各種知名品牌軸承,日升公司確認其在軸承等產品上單獨使用“德源”商標。
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雖然德源公司之商號相對于“德源”注冊商標權而言,屬于在先權利,但要認定在軸承等產品上使用“德源”商標的行為構成對德源公司不正當競爭,還須同時具備該“德源”商號具有很高的知名度、相關公眾會對兩者產生混淆等要件。但德源公司未提供任何證據(jù)證明其“德源”商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及較強的顯著性,同時,德源公司與日升公司生產、銷售的產品上所使用的商標、企業(yè)名稱、地址等方面均不一致,相關消費者根據(jù)上述標識足以區(qū)分兩者產品,并不會引起相關公眾對兩種產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或者使相關公眾認為日升公司產品與德源公司具有某種特定聯(lián)系,導致對產品的市場主體或來源產生混淆,判決駁回泉州市豐澤區(qū)德源軸承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律師說法:關于商號權和商標權
商號權和商標權同屬知識產權項下的識別性標志權,兩種民事權利均受法律的保護。兩種權利沖突的處理,應當遵守誠實信用、保護在先權利及禁止混淆三個原則,三者缺一不可。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是否產生混淆、誤認應該是構成侵權的一個必要前提。
就本案而言,后注冊的商標對在先使用的商號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關鍵在于在后的商標注冊人是否利用了在先使用商號的商譽或聲譽獲取了不正當?shù)睦妫词欠裨斐闪嗽谙仁褂蒙烫枡嗳说慕洕娴膿p害(包括損害的可能性)。本案中,盡管德源公司的商號權相對于盧燕華的“德源”注冊商標而言,屬于在先權利,但是由于德源公司和日升公司生產、銷售的產品所使用的商標、企業(yè)名稱、地址等均不一致,相關消費者根據(jù)上述標志足以區(qū)分兩者的產品,并不會引起相關消費者產生混淆或者誤認,從而損害其合法利益,德源公司亦自認該兩者產品在外包裝的差異并不會導致相關消費者產生誤認、混淆,因此,盧燕華的注冊商標并未侵犯德源公司的商號權,并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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