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么判斷近似商標?
所謂近似商標,是指與注冊商標不完全相同,但在形狀、讀音或者含義等方面與注冊商標卻相同或者相近,使用在與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上,易使普通消費者對商品的來源產生錯誤認識的商標。判斷近似商標應當掌握以下要點:
1、近似商標是與注冊商標相比較而存在,沒有注冊商標,也就沒有商標侵權行為認定中所針對的近似商標。
2、近似商標是與注冊商標不完全相同的商標。如果完全相同,也就構成了與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而不再屬于近似商標。
3、近似商標是與注冊商標在形狀、讀音或者含義相同或者相近的商標。如果既不相同也不相近,那就是兩個完全不同的商標,也不再存在近似商標問題了。
4、判斷近似商標時所稱的近似已達到了易造成混淆的程度,即將該商標使用在與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上,普通消費者可能會對商品的來源產生錯誤的認識。如果不會造成誤認,也不屬于近似商標了。
二、近似商標情況有哪些?
1)商標文字有部分不同,但讀音相同或字形近似且無含義,易使消費者產生混淆的,一般判為近似商標。例如“情未了”與“清未了”,“樂多”與“多樂多”,“尤維斯”與“尤為斯”,“長青”與“長清”;“綠康”與“綠爾康”。商標雖然讀音相同,但字形字意不同,不會使消費者產生混淆的,不判為近似商標。例如“明明”與“銘銘”,“亮亮”與“靚靚”。兩商標含義相同,都是指同——事物,但其讀音和字形不同,商標整體結構區(qū)別較大的,一般不判為近似商標。“荷花”與“蓮花”,“水葫蘆”與“鳳眼蓮”。
2)商標文字相同的多音字商標,一般判為近似商標。例如“家樂JIAYUE”與“家樂JIELE”。
3)商標文字所表述的含義相同,僅在前后、中間加上數(shù)詞、形容詞或副詞,并未改變含義的,一般判為近似商標。例如“金鱷”與“金鱷王”,“爽爽’與“爽一爽”,“動力”與“新動力”,“綠珠”與“綠明珠”,“美邦”與“美邦紅”,“美佳”與“美佳佳”,“佳味”與“佳味香”,“趣香”與“趣脆香”,“大富豪”與“富豪”。但兩商標文字前后、中間增加其他詞匯,改變了含義,所指事物不同并確有其事物的,一般不判為近似商標。例如“白云”與“白云山”。
4)商標文字及字數(shù)相同,左右顛倒排列后未改變含義,或者無特定含義的,一般判為近似商標。例如“民大”與“大民”,“東匯”與“匯東”。
5)商標漢字與拼音商標一般互不判為近似商標。例如“漢水”與“HAN—SHUI”,“藍天”與“IANTIAN”。但是已注冊的商標有特定的含義或是馳名商標的一般要判近似,例如“中山艦”與“ZHONGSHANJIAN”,“海爾”與“HALER"。
拼音商標與該拼音和漢字組合而成的商標,不論漢字與拼音是否對應,一般判為近似商標。例如“飛云DASHAN’’與“DASHAN"。
已注冊的拼音商標與申請中的同其近似的拼音商標,容易使消費者產生混淆的,一般判為近似商標。例如“XUANMEI’’與“XUANMEN”。但是,兩個由拼音和漢字組合而成的商標,如果漢字不同,拼音相同,一般不判為近似商標。例如“華新HUAXIN”與“花心HUAXIN”。
6)中文商標與外文商標的常用含義相同,一般判為近似商標。例如“GREEN LAND”與“綠土地”,“飛機”與“PLANE”(英)、“LAVION”(法)。
7)兩商標都由中文與外文組合而成,或兩商標中有一個由中文與外文組合而成,而另一個是外文,一般情況下兩商標判近似。例如“TOP’’與“佳匯TOP”。
8)兩商標同為外文商標,含義完全相同且是惟一·的,即便拼寫不同,一般判為近似商標。例如“hippopotamus”與“RIVER HORSE”,中文含義都為“河馬”。
兩商標同為外文商標,含義和拼寫都近似,一般判為近似商標。例如“TOP’’與“TOP’S”。
兩商標同為外文商標,且都屬于無含義的詞,發(fā)音或字形近似,容易使消費者產生混淆的,一般判為近似商標。例如“TRICI”與“TRIXI”,“DEKA’’與“DEKO"。
商標文字使用同一種語言文字的情況下,兩商標含義不完全對應,一般不判為近似商標。例如“rabbit”(兔)與“har”(野兔),“HARK”(隼)與“EAGLE”(鷹)。
9)由數(shù)字組成的商標,含義讀音相同,即使書寫形式不同,也判為近似商標。例如“931”、“玖叁壹”與“九三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