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銷售侵權商品是否構成商標權侵犯
朱某為一商超的業(yè)主,朱某無意識中出售了涉嫌侵害某上市股份公司商標的商品,而朱某又提供不了相應有證據證明貨物來源,根據《商標法》的規(guī)定,承擔了銷售者的相應法律責任。而從朱某方來說,他覺得這是“天上掉下來的官司”,他根本預料到經營這么久了,從來都認為自已這種老實人會惹上官司。這種情況不是個案,而在銷售商家大量存在,許多銷售商往往法律意識的所淡薄,知識產權法律常識的缺乏導致了最終成為被告,而在經營過程中不注意保留對已方有利的證據,很可能最弱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院判決: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
經法院審理認為,《商標法》明確規(guī)定“故意為侵權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新商標法還加大了對商標侵權行為的處罰力度,引入了懲罰性賠償制度,規(guī)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在權利人因侵權受到的損失、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益或者注冊商標使用許可費的1到3倍的范圍內確定賠償數額。
律師說法:銷售侵權商品是否構成商標權侵犯
由于《商標法》已經將銷售行為單獨列為商標侵權行為,因而,銷售者指商品或者勞務由制造商傳遞給最終消費者的過程中所使用的中間成員,即管理學中所稱的中間商,中間商主要包括代理商、批發(fā)商、零售商等。許多銷售行為的銷售者(商家)在銷售商品時往往沒有意識到該商品是否為侵權產品,是否侵害了他人的商標權、專利權等知識產權,在進貨時也沒有留下進貨發(fā)票和其他能證明進貨來源的憑證,這樣往往就為將來可能的侵權賠償訴訟埋下了伏筆,最終很可能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本案例就屬于此種情況。而新近修訂的《商標法》明確規(guī)定“故意為侵權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新商標法還加大了對商標侵權行為的處罰力度,引入了懲罰性賠償制度,規(guī)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在權利人因侵權受到的損失、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益或者注冊商標使用許可費的1到3倍的范圍內確定賠償數額。同時,還將在上述三種依據都無法查清的情況下法院可以酌情決定的法定賠償額上限從50萬元提高到300萬元。
建議商家,特別是小商家、小超市在進貨時盡可能地識別進貨商品可能存在的侵權風險,不論進貨量多少均需索要正規(guī)的發(fā)票或購貨憑證與清單,這樣即使被訴侵權,也可以此抗辯,從而免于承擔賠償責任,以規(guī)避相應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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