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簽訂條件有哪些?
簽訂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應當注意以下幾個條件:
1、被許可商標必須是注冊商標,許可人必須是注冊商標的注冊人。
這一點,應該是不言而喻的,因為只有注冊商標才有商標專用權存在,許可使用權只是商標專用權的派生物。但在實際生活中,由于某些人商標知識的饋乏,竟致接受未注冊商標的許可,并向許可人支付使用許可費。國內企業(yè)之間發(fā)生過這樣的事情,在對外開放后,我國不少企業(yè)接受外商在中國未注冊商標的使用許可并支付許可使用費,從而上當受騙,在經濟上蒙受損失。還有一種情況,就是非注冊人將他人的注冊商標“許可”第三人使用,在獲得利益或侵權行為被發(fā)覺后逃之夭夭,結果“被許可人”遭到處罰。因此,在簽訂商標許可合同時,首先要審查被許可商標是否為注冊商標,然后再審查許可人是否為該注冊商標的注冊人。
2、被許可人必須是依法成立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以及符合《商標法》第九條規(guī)定的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yè)。
如果被許可商標是使用在人用藥品或煙草制品上的注冊商標,被許可人還必須具有相應的資格,比如衛(wèi)生行政部門的證明或者國家煙草主管機關批準生產的證明文件等。因此,中國公民不能以個人名義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未經國家主管機關批準生產人用藥品或煙草制品的企業(yè)也不能簽訂使用人用藥品或煙草制品上的注冊商標使用計可合同。
3、被許可人使用被許可商標的商品或服務不得超過被許可商品經商標局核準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的范圍。
4、經許可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
違反本規(guī)定,被許可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責令被許可人限期改正,收繳其商標標識,并可根據(jù)情節(jié)處以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由于客觀條件和技術水平等的限制,被許可人生產的產品或者提供的服務,畢竟與許可人的產品或服務有一定的差別,為了方便消費者識別和購物便利,法律規(guī)定被許可人在其使用許可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自己的名稱和地址是必要的。
二、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內容是什么?
一般來說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應當包括以下主要條款:
(1)許可人和被許可人的名稱、地址;
(2)許可使用的注冊商標、注同證號、注冊商標的有效期限;
(3)許可使用的商品范圍和名稱;
(4)許可使用的形式;
(5)許可使用的期限、使用許可商標的產品數(shù)量和產品銷售地區(qū);
(6)許可使用費及支付方式;
(7)商品質量要求和質量監(jiān)督辦法;
(8)商標標示的印制或供應方式及要求;
(9)合同的終止和解除條件;
(10)違約責任;
(11)合同生效時間;
(12)對方簽字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