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明代言成被告
自稱沖著姚明代言并看了產品宣傳冊才購買湯臣倍健魚油軟膠囊,而服用后無效,馮某以虛假宣傳為由,起訴藥房以及姚明,要求藥房退還貨款88.2元,并賠償500元。同時,馮某還要求姚明承擔連帶責任、賠償精神損失費1分錢,并賠償取證費1萬元。昨天上午,市二中院對此案進行終審判決,藥房需退還馮某貨款88.2元,駁回馮某其他訴訟請求。

2014年2月20日,馮某在百姓陽光大藥房花88.2元購買了一瓶湯臣倍健牌魚油軟膠囊。馮某說,他購買時通過藥房銷售人員拿到了一份該產品的宣傳冊,里面介紹該膠囊的建議人群為血脂高、心腦血管健康有問題的中老年人;記憶力衰退、視力衰退及有老花趨勢者等。
馮某自稱記憶力不好,眼睛也花,該產品適合自己,而且是姚明代言,所以就購買了。但食用后反而記憶力、視力更不好,因此產品宣傳冊名不符實,存在虛假宣傳、欺騙消費者的情形。為此,馮某起訴要求百姓陽光大藥房退還貨款88.2元、賠償500元;姚明承擔連帶責任并賠償精神損失費1分錢和取證費1萬元。
針對百姓陽光大藥房是否存在虛假宣傳行為,二中院在判決書中指出,涉案保健品包裝瓶上的產品功能介紹與《國產保健品批準證書》中批準的內容一致,亦未違反《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guī)定。(中國日報)
廣告虛假宣傳哪些人付法律責任?
虛假宣傳是指在商業(yè)活動中經營者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對商品或者服務做出與實際內容不相符的虛假信息,導致客戶或消費者誤解的行為?!吨腥A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規(guī)定:“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廣告的經營者不得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制作、發(fā)布虛假廣告”。
1.廣告主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4條第1款規(guī)定,經營者利用廣告和其他方法,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廣告的,監(jiān)督檢查部門應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并可根據(jù)情節(jié)處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2.廣告經營者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4條第2款規(guī)定,廣告經營者在明知或應知情況下,代理、設計、制作、發(fā)布虛假廣告的,監(jiān)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依法處以罰款。廣告法第55條規(guī)定的罰款,指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兩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廣告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并且可以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并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56條規(guī)定:違反本法規(guī)定,發(fā)布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fā)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lián)系方式的,消費者可以要求廣告經營者、廣告發(fā)布者先行賠償。
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fā)布者、廣告代言人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前款規(guī)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fā)布者、廣告代言人,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制作、代理、發(fā)布或者作推薦、證明的,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