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服務商標
服務商標,亦稱服務標志、服務標章,根據我國法律的規(guī)定,是指提供服務的經營者,為將自己提供的服務與他人提供的服務相區(qū)別而使用的標志。美國《蘭海姆法》的定義則較我國的定義要寬,它不僅包括區(qū)別服務而使用的標志,甚至可及于廣播、電視節(jié)目的標題、人物角色的姓名。廣告主的商品廣告,有時也可以作為服務標志取得注冊。服務商標適用于服務,它和商品商標一樣起著識別的作用,通過宣傳以提高企業(yè)的知名度。
二、服務商標應該如何保護
服務商標在商標法修正之前,我國對于服務商標的保護,主要依據是《巴黎公約》第6條之6的規(guī)定,“各成員國同意保護服務商標,但不要求成員國制定關于服務商標注冊的規(guī)定?!睆脑摋l規(guī)定來看,只要加入巴黎公約,就應當履行保護服務商標的義務,當然這種保護并不以注冊為條件,因此對于服務商標的保護,在早期主要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完成的。但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提供的保護還是有局限性的,它往往要求權利人的服務商標是知名的,這樣才有可能被別人“搭便車”。
1993年,我國商標法第一次修正,修正后的商標法第4條明確規(guī)定“本法有關商品商標的規(guī)定適用于服務商標?!睆亩ㄟ^立法正式將服務商標列入商標法的保護對象,并將其與商品商標作相同處理。這種將服務商標的保護等同于商品商標的保護的理念是正確的。因為原則上,服務商標可得到保護的目的與商品商標保護的目的是一致的,均是作為一種區(qū)別性標志,促使生產者或經營者在市場經濟中開展公平、有序的競爭,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的進步與發(fā)展。但兩者之間還是存在保護對象、使用方式等方面的不同,并由于這些不同,導致了實踐中對于服務商標的法律保護認識上的差異。
從目前世界各國的法律發(fā)展來看,應當說,對于服務商標的保護越來越接近商品商標的保護。其主要原因無非是服務貿易在各國的重要性越來越增加,這些就意味著服務商標的價值增加。因此無論從各國國內法還是國際公約,都越來越加強對服務商標的保護。但是認識到服務商標與商品商標的不同,對于在立法上和司法實踐中根據具體情況分別確定對服務商標的保護是非常重要的。即使是《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xié)議》,其保護水平相對較高,對于服務商標的保護基本上給予了與商品商標一樣的待遇,但仍在多處強調關于商品商標的保護“原則上適用于服務商標”??梢娺€是認為這兩者之間是有差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