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于對注冊商標專用權保護的方式
(一)《商標法》規(guī)定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商標侵權行為:
1、未經(jīng)注冊商標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標的行為;
2、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
3、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4、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
(二)對注冊商標專用權保護的方式有:
1、注冊商標專用權遭受侵害時,被侵權人可以向侵權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制止侵權入侵權行為并賠償經(jīng)濟損失的請求;
2、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被侵權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人民法院制止侵權,保護商標專用權;
3、對于假冒他人注冊商標,包括擅自制造或銷售他人注冊商標標識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經(jīng)濟損失,處以罰款、沒收非法所得以外,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二、對馳名商標特別保護有什么規(guī)定
馳名商標,是指經(jīng)較長的使用時間,使用商標的商品或服務項目的質(zhì)量在消費者中信譽卓著、知名度很高的商標。
《巴黎公約》第6條之二規(guī)定了對馳名商標的特殊保護,要求各成員國的國內(nèi)法都必須禁止使用與成員國中的任何馳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記,并拒絕這種標記的商標注冊申請,如果已經(jīng)獲得注冊則應予以撤銷,即使未在該國注冊的馳名商標也同樣受特別保護,即未注冊的馳名商標可以阻止其他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標核準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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