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標復審的類型
商標復審是指: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28條的規(guī)定,商標評審委員會有權審理商標注冊復審案件、商標異議復審案件和商標撤銷復審案件。
商標復審是針對當事人不服商標局對就商標有關事項所作處理決定而提出的復審請求、由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進行審查的法定程序。
1、當事人對商標局駁回商標注冊申請不服的復審;
2、當事人對商標局駁回注冊商標轉讓申請不服的復審;
3、當事人對商標局駁回注冊商標續(xù)展申請不服的申請;
4、當事人對商標局異議裁定不服的復審;
5、當事人對商標局撤銷注冊商標不服的復審;
6.當事人對商標局撤銷注冊不當商標不服的復審;
二、怎樣申請商標復審
對駁回申請的商標申請復審的,申請人應當在收到駁回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將《駁回商標復審申請書》一份交送國家工商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同時附送原《商標注冊申請書》、原商標圖樣十份、黑白墨稿一份和《駁回通知書》。
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終局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終局決定應予初步審定的商標移交商標局辦理。注冊商標是一種法律名詞,是指經政府有關部門核準注冊的商標,注冊商標享有使用某個品牌名稱和品牌標志的專用權,這個品牌名稱和品牌標志受到法律保護,其他任何企業(yè)都不得仿效使用。受法律保護,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注冊商標是指已獲得專用權并受法律保護的一個品牌或一個品牌的一部分。注冊商標是識別某商品、服務或與其相關具體個人或企業(yè)的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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