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標駁回有哪些原因
(一)駁回商標注冊的絕對理由——禁止性規(guī)定
禁止性規(guī)定主要是指《商標法》關于禁止某些標志作為商標注冊的規(guī)定,這些規(guī)定主要分布在《商標法》的以下條款中。
1、第十條關系國家名稱、軍隊標志、國際組織標志、紅十字、紅新月、民族歧視性欺騙性、有害道德風尚及不良影響、有關縣級區(qū)劃的地名等。
2、第十一條關系商品或服務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敘述商品或服務特點的標志、以及缺乏顯著性的標志。
3、第十二條關于三維標志注冊的限制性規(guī)定。
4、第十六條關于地理標志保護的規(guī)定等。申請注冊的商標違反以上規(guī)定的將予以駁回,這些規(guī)定,也稱為駁回商標注冊申請的“絕對理由”。
(二)駁回商標注冊的相對理由—與在先商標權利的沖突
所謂與在先商標權利發(fā)生沖突,主要是指申請注冊的商標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或已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這是駁回商標注冊申請的另一個因素,這個因素也稱為駁回商標注冊的“相對理由”。
因此,所申請商標是否具有顯著性、是否違反商標注冊的禁止性規(guī)定,是否同他人申請注冊的商標相同或近似,是否同他人申請注冊商標所核定的商品(或服務)為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服務),以及是否同他人的在先商標權利發(fā)生沖突,是該申請商標在實質審查中是否會被駁回的決定因素。
二、商標駁回復審需要哪些條件
對于被駁回的商標,根據《商標法》“第三十二條 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商標注冊申請人。商標注冊申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申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內提起駁回復審程序。對于提起駁回復審程序需要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1、駁回商標復審申請人必須是被商標局駁回商標的原申請人,其他人不具有申請資格。
2、駁回商標復審申請,必須在法定時限內提出。
3、駁回商標復審申請的內容,必須是被駁回的商標注冊申請書中的確切內容,復審理由必須針對商標局駁回理由。否則,該復審申請則被視為無效。
4、申請駁回商標復審,必須將《商標駁回通知書》原件和《駁回商標復審申請書》二份寄送商標評審委員會。
5、交納商標評審費。
以上是關于“商標駁回有哪些原因”以及“商標駁回復審需要哪些條件”等問題的回答,如果您還不清楚的話,不妨問問專業(yè)的律所,也可請律師幫您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