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標權的取得原則
商標權的取得,是指根據(jù)什么原則和采取什么方法來獲得商標權。商標權取得的原則有以下三種:
(一)使用原則。按使用商標的先后來確定商標權的歸屬,即誰先使用該商標,這一商標的商標權就屬于誰,并可以“使用在先”為由對抗使用在后的人,要求撤銷其注冊商標。采用這一原則確認商標權的取得有利于使用在先的人,但不利于使用在后的注冊商標所有人。這種做法會使注冊商標長期牌不穩(wěn)定狀態(tài),這不僅不利于商標管理工作,而且一旦發(fā)生爭議又不易查明誰是最先使用人,不利于爭議的處理。因而,目前世界上采用這種取得原則的國家很少。
(二)注冊原則。按申請注冊的先后確定商標權的歸屬問題,即誰最先申請注冊,商標權就授予誰。按這一原則,只有經(jīng)過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該商標的申請人才能取得商標權。
商標注冊是一種法律事實。一旦商標所有人通過注冊取得了商標權,就受國家法律保護,而且未經(jīng)注冊的商標知先也不受法律保護。根據(jù)這一原則,首先使用商標的人如不及時申請注冊,而被他人搶先注冊,也就無法對已垢人如不及時申請注冊,而被他人搶先注冊,也就無法對該已使用的商標取得商標權。因而,現(xiàn)今包括我國在內的大多數(shù)國家采用商標注冊原則。
采用注冊原則確定商標權的歸屬問題,并不排除使用原則在特定條件下所具有的意義。我國《商標法》第18條規(guī)定:“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標或者類似商品上,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初步審定并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边@一法律,體現(xiàn)了在特定條件之下的使用原則。
(三)混合原則。這是使用原則與注冊原則的折衷適用。根據(jù)這一原則,一個企業(yè)或一個人只要首先使用了某一商標,雖然沒有注冊,都可以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以使用在先為理由,對抗他人相同或相近似的注冊商標。如這種對抗成立,已注冊的商標就會被撤銷。如對抗不能成立,商標注冊人即取得了無可辯駁的穩(wěn)定的商標專用權。這一原則些國家所采用。如美國、英國、西班牙等國都是這樣規(guī)定的,只是期限各異,英國規(guī)定為7年,美國規(guī)定為5年,西班牙規(guī)定為3年。
二、商標權取得的方式
商標權的取得,是指特定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對其商標依法申請并經(jīng)商標局核準注冊,即為取得商標權。商標權的取得即商標權法律關系產生。作為無形財產權和有形財產權一樣,其取得方式依其來源的不同,可分為原始取得和傳來(又稱繼受)取得。這兩種取得方式的主要區(qū)別在于商標權的取得是否以原商標所有人的商標權及其意志為依據(jù)。
(一)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又稱直接取得,即以法律規(guī)定為依據(jù),具備了法定條件并經(jīng)商標主管機關核準直接取得的商標權。這種權利的取得是最初的,而不是以原商標所有人商標極及其意志為依據(jù)而產生的。
(二)傳來取得
傳來取得,又稱繼受得,即商標權的取得不是最初產生的,而是以原商標所有人的商標權及其意志為依據(jù),通過一定的法律事實現(xiàn)商標權的轉移。傳來取得有兩種方式:一種是根據(jù)轉讓合同,由受讓人向出讓人有償或無償?shù)厝〉蒙虡藱?;第二種方式是根據(jù)繼承程程序,由法定繼承人已死亡的被繼承人的商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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