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注冊商標使用中的違法行為種類
關于違法行為的種類。本條規(guī)定的未注冊商標使用中存在的違法行為,有兩種:
(一)將未注冊商標冒充注冊商標使用。所謂“冒充注冊商標”,是指使用未注冊商標而標稱是注冊商標,或者擅自在商品上標注“注冊商標”或者注冊標記的行為。按照本法第9條第3款 的規(guī)定,商標注冊人有權標明“注冊商標”或者注冊標記,以表明所使用的商標為注冊商標,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并受到法律的保護。而未注冊的商標,則不得標 稱“注冊商標”或者使用注冊標記。如果未注冊的商標在使用時,標稱為“注冊商標”,或者使用注冊標記,既損害了商標管理的秩序,同時也是對消費者的欺騙, 屬于法律所不允許的行為。
(二)使用未注冊商標違反本法第 10條規(guī)定。即未注冊商標使用法律明文規(guī)定的商標禁用標志的。根據本法第10條的規(guī)定,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1、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志、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2、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4、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5、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7、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
8、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 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xù)有效。上述本法明確規(guī)定不得使用的標志,屬于法定禁用標志,不但未注冊商標不得使用,注冊商標也不 得使用。已經注冊的商標,如果使用了禁用標志的,將依法被宣告無效。
二、關于違法行為的處罰
未注冊商標在使用中,具有冒充注冊商標使用或者使用禁用標志情形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以下步驟進行處理:
(一)予以制止。所謂制止,就是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
(二)限期改正。所謂改正,就是責令當事人糾正違法行為。根據行政處罰法第23條的規(guī)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改正的具體方式,包括銷毀已經制作的商標標識等。
(三)進行通報。所謂通報,是指采取發(fā) 布通知、公告等形式,將未注冊商標冒充注冊商標或者使用禁用標志的違法情況予以公開,如在報刊、電視、廣播、互聯(lián)網等媒體上公布相關違法信息。四是處以罰 款。根據本條的規(guī)定,對于未注冊商標冒充注冊商標或者使用禁用標志的罰款處罰,按照以下兩種情況分別確定罰款數額:
1、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5萬元的,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2、違法經營額5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20%以下的罰款。
需要注意的是,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規(guī)定,在上述處理措施中,只有罰款屬于行政處罰。本條規(guī)定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采取的予以制止、限期改正、進行通報等措施,不屬于行政處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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