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標注冊的條件是什么
(一)申請注冊商標的組成。
商標法第8條規(guī)定: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qū)別開的可視性標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shù)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
(二)申請注冊的商標必須具有顯著性,便于識別
商標法 第9條規(guī)定: 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別,并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法條中所說的顯著特征是指商標應具有明顯的特色,使消費者容易辨認、識別,易于與其他商品區(qū)別開。
二、哪些標志不能注冊商標
(一)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情形
申請注冊的商標不得使用法律所禁止的文字、圖形。具體來說,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1、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2、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jīng)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4、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jīng)授權的除外;
5、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7、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的;
8、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二)不得作為商標注冊的情形
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jīng)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xù)有效。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1、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2、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shù)量及其他特點的;
3、缺乏顯著特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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