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許可使用是權利人處置自己權利的一種方式,商標許可使用需簽訂合同,那么商標許可使用合同的類型有哪些呢?同時在商標許可合同的簽訂過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項又有哪些呢?下面我們將一一為您解答。
一、商標許可使用合同的類型
企業(yè)許可他人使用注冊商標,通常是以訂立使用許可合同的方式,即發(fā)放許可證。在使用許可關系中,商標權人或授權使用商標的人為許可人,另一方為被許可人。
實際中,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有的是獨立的許可協議,也有相當一些是包含在其他合同中的商標使用許可條款,如附隨于技術轉讓、特許經營等合同的商標使用規(guī)定。簽訂商標使用協議時企業(yè)可考慮從下述三種類型中選擇其中之一:
1、普通許可:“薄利多銷”的形式
即許可人允許被許可人在規(guī)定的地域范圍內使用合同項下的注冊商標。同時,許可人保留自己在該地區(qū)內使用該注冊商標和再授予第三人使用該注冊商標的權利。
這種許可方式多適用于被許可人生產能力有限或者產品市場需求量較大的條件下,許可人可以多選擇幾個被許可人,而每個許可證的售價相對較低,因而是一種“薄利多銷”的方式。對被許可人來說其獲得的商標使用權是非排他性的,因此如果合同涉及的注冊商標被第三人擅自使用,被許可人一般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對侵權者起訴,而只能將有關情況告知許可人,由許可人對侵權行為采取必要措施。
2、獨占許可:可對抗商標所有人的獨家使用
即在規(guī)定地域范圍內,被許可人對授權使用的注冊商標享有獨占使用權。許可人不得再將同一商標許可給第三人,許可人自己也不得在該地域內使用該商標。獨占許可的使用費比其他許可證要高得多,所以只有當被許可人從產品競爭的市場效果考慮,認為自己確有必要在一定區(qū)域內獨占使用該商標才會要求得到這種許可。
被許可人的法律地位相當于“準商標權人”,當在規(guī)定地域內發(fā)現商標侵權行為時,被許可人可以“利害關系人”身份直接起訴侵權者。
3、排他許可:商標權人和被許可人使用的并行
在此種情況下,除許可人給予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權利外,被許可人還可享有排除第三人使用的權利。即許可人不得把同一許可再給予任何第三人,但許可人保留自己使用同一注冊商標的權利。排他許可僅僅是排除第三方在該地域內使用該商標。
二、商標許可合同簽訂的注意事項
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除應當具備一般經濟合同應有的必要條款外,還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商標被許可人必須具有《商標法》規(guī)定的商標申請人資格;
(2)許可他人使用的商標必須是商標注冊人自己的注冊商標;
(3)許可他人使用的商標應與注冊商標一致;
(4)許可他人使用的商標所指定的商品不得超出該商標核定使用商品/服務的范圍;
(5)許可他人使用的商標期限應當在該注冊商標的有效期內;
(6)合同中應明確規(guī)定是否允許被許可人再許可的條款。
以上就是對商標許可使用合同的類型和商標許可合同簽訂的注意事項的介紹,希望能夠解決您的疑問。商標許可使用不管是合同的簽訂還是備案都需要十分的謹慎,因為過程中特別容易產生糾紛,給當事人造成不便。為了能夠盡量減少糾紛的產生,建議您咨詢專業(yè)的商標權律師,相信他們能夠給您更好的建議和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