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商標是指經政府有關部門核準注冊的商標,受法律保護。申請注冊商標要滿足哪些條件?申請注冊前進行商標檢索可以有效避免相同或近似申請。那怎樣進行商標檢索呢?
一、申請注冊商標要滿足哪些條件
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具有顯著性,不得使用禁用的文字、圖形。
《商標法》第九條規(guī)定:“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別”。要求商標必須有顯著特征,是由商標的識別作用決定的。商標在市場上使用時應能很明顯地讓消費者辨別其為商標而非裝潢或說明之類。因此,具備顯著特征、便于識別是商標應當具備的必要條件。
除了具有顯著性,按照《商標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商標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圖形:
(1)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禁用為商標。
(2)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禁用為商標。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4)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或者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5)同“紅十字”、“紅新月”的標志、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
(6)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和圖形。
本商品的通用名稱是指在某一范圍內約定俗成、被普遍使用的某一種類商品的名稱。商品的通用名稱和圖形禁用為本商品的商標,一方面是因為其不能區(qū)別不同經營者,不具備顯著性;另一方面是防止通用名稱和圖形不公平地為獨家所壟斷。
但是,此類名稱或圖形如果與具有顯著性的標志組合為一體申請注冊則可以獲得核準。
(7)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shù)量及其他特點的。
直接表示商品或服務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shù)量及其他特點的文字或圖形,是各經營者在其商品或服務上常用的說明性的文字或圖形,屬共用的范疇,應禁止獨家壟斷。商標的文字或圖形如果是間接描述或僅僅暗示其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的質量等特點的,或者商標的其他部分具有顯著性的則可以獲準注冊。
(8)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9)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的。
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夸大宣傳其使用商品、服務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shù)量及其他特點的,并帶有欺騙性的,禁用為商標。但夸張而不帶有欺騙性的,不受此限。
(10)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凡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及公共秩序,違反社會主義道德觀念的,均屬本條款禁用范圍。
(11)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
地名作商標易被認為表示商品、服務來源于某地,缺乏區(qū)別不同經營者的作用,也不宜一家獨占。因此地名禁用為商標是國際慣例之一。
除了以上內容外,《商標法》還要求申請注冊的商標不得侵犯他人的在先權利,如著作權、外觀設計專利權等,也不得抄襲摹仿他人馳名商標。
二、怎樣進行商標檢索
提交商標注冊申請前應當進行在先權利的檢索
除了顯著性的要求和禁用條款的要求外,《商標法》第十七條還要求,申請注冊的商標不得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否則由商標局駁回申請。這就是我們所說的申請注冊的商標不得同在先的商標權利發(fā)生沖突。而是否構成沖突要看申請注冊的商標與具有在先權的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是否屬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并從商標的整體結構、讀音和含義去判斷兩個商標是否相同、近似。
相同商標是指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在視覺上無差別或者差別細微的商標。
近似商標是指商標使用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在讀音、含義或者整體結構上有一定差別,但又難以使人區(qū)分,易使消費者造成誤認的商標。
是否為同一種商品,是按商品的功能、用途、性能、原料等的相同程度來進行判斷的。一般來說,名稱相同或者名稱雖然不同,但所指的商品相同的自然是同一種商品。商品的原料、外觀不同,但從銷售用途等情況看,兩者本質上具有同一性的,也視為同一種商品。
兩種或者兩種以上的商品,其功能、用途、所用原料、銷售場所等具有一定的共同性,如果使用相同、近似的商標易引起消費的誤認誤購,使消費者誤認為是同一企業(yè)生產的商品,屬于類似商品。需要說明的是,商品的類似與否是不斷發(fā)生變化的。隨著產品的不斷更新,商品用途、銷售渠道的不斷變化,原不判為類似的商品,現(xiàn)在有可能判為類似商品。
以上就是申請注冊商標要滿足哪些條件,怎樣進行商標檢索的全部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申請商標注冊是一項系統(tǒng)的法律大工程,不管是不是進行商標檢索,都需要耗費很長時間。我們建議您委托專業(yè)知識產權律師辦理申請手續(xù),這樣更符合經濟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