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在現(xiàn)實中已經屢見不鮮,且給商標注冊人帶來了不小的損害,那么商標侵權的救濟途徑有哪些?如果選擇訴訟,那商標訴訟當事人的舉證責任哪些?下面我們將一一為您解答。
一、商標侵權的救濟途徑
商標持有人在遭受商標侵權后,可以從三個途徑對商標進行維權救濟。
第一種方式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
根據(jù)我國《民法通則》和《商標法》的相關規(guī)定,商標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是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和賠償損失。一旦法院查明被告存在侵權行為,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和消除影響是不容質疑的,關鍵是賠償損失的額度如何確定。我國《商標法》第五十六條規(guī)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shù)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盡管法律對損失有一定的計算方法,但在實踐操作中由于各種各樣的原因,往往很難計算出侵權人的獲利數(shù)額和被侵權人的損失數(shù)據(jù)。當然,針對這種情況,《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前款所稱侵權人因侵權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損失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jù)侵權行為的情節(jié)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正是法律對賠償上限有了規(guī)定,給了侵權者可乘之機,很多案件最后判決的賠償數(shù)字遠遠低于侵權人的獲利,由于懲罰的不力,導致商標侵權的泛濫。
第二種方式是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進行投訴舉報,要求侵權人停止侵權。
由于向法院提起訴訟到最后判決歷時較長,往往需要經過一審、二審幾個階段,但懲罰力度卻不一定達到效果,判決賠償?shù)臄?shù)額不高,遠遠低于損失,因此很多商標持有人選擇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進行投訴舉報,由工商部門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收繳并銷毀侵權商標標識以及作出罰款處理等。由于工商部門的處理更為及時,因此據(jù)統(tǒng)計有95%左右的商標持有人會選擇這種方式,但是在賠償處理上,工商部門只能進行調解,而不能責令侵權人作出賠償,因此如果商標持有人想要獲得賠償?shù)脑?,需另行通過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在對侵權人是否侵權作出認定后,再判決賠償數(shù)額,有時法院對侵權行為的認定可能會和工商行政部門存在差異。
對于嚴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商標權人可以采取第三種方式,即向公安機關報案,要求侵權人承擔刑事責任。
商標是一個企業(yè)的標志和象征,一旦商標遭到侵權,企業(yè)的權益會受到非常大的影響。侵權人實施侵權的目的是為了獲利,因此法律打擊的重點是讓侵權人從經濟上承擔巨額的賠償,讓賠償?shù)臄?shù)字遠遠超過其獲利的數(shù)字,讓侵權人感到損失慘重,下次輕易不敢侵權,這樣才能起到真正打擊的作用。當然這種賠償數(shù)字和打擊力度需要由國家法律進行支撐,如果法律規(guī)定只要侵權者實施侵權行為,必須進行高額賠償,而且對最低賠償限額作出規(guī)定,則對侵權人會有更大的威懾力,從而使市場更加規(guī)范化。
二、商標訴訟當事人的舉證責任
商標訴訟,就雙方的事實主張而言,雙方均負有相應的舉證負擔,但在一般情況下舉證責任始終由特定一方當事人負擔,即:原告對自己的主張負有提供證據(jù)的責 任。
當原告起訴時,必然提出訴訟請求、事實理由,對此,應對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被告對自己的主張負有提供證據(jù)的責任。被告在應訴、答辯過 程中,如對原告提出的主張予以否認、辯駁時,被告可提出相應的證據(jù),如對原告的訴訟主張?zhí)岢龇丛V的,應對此負有舉證責任。
訴訟中第三人對其參加訴訟所依據(jù)的事實以及維護自己的權益所主張的事實負有舉證責任。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參加訴訟中處于原告的訴訟地位,其有責任對自己在參加之訴中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提供相關證據(jù)。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訴訟中負有舉證責任的情況,一般限于案件處理結果對其有某種利害關系,當判決涉及其承擔實體義務而使其提出自己的主張時,應就此承擔舉證責任。
共同訴訟人在訴訟中處于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的地位,他們對各自的主張負有舉證責任。在必要的共同訴訟中,如果數(shù)個共同訴訟人中的一個人承擔某一對數(shù)個當事人都產生影響的舉證責任,即可視所有必要的共同訴訟人都應當承擔舉證責任;在普通的共同訴訟中,一般來講共同訴訟人應各自承擔舉證責任,如果其中的一個共同訴訟人提出的證據(jù)對其他共同訴訟人所主張的事實有證明作用,并得到其他共同訴訟人的承認,則可免除其他人相應 的舉證責任。總之,凡有事實主張必承擔舉證責任。
舉證責任的法律性質為敗訴危險分擔。這主要是因為,舉證責任是法律預先設定的一種法律后果,它要解決的是在某一待證事實是否存在難于查明,而法院又不能拒 絕裁判的情況下,應當由誰承擔不利法律后果的問題。對提出事實主張的當事人來說,訴訟開始時負擔的實際上是一種潛在的舉證責任,由于存在當事人的舉證活動 和法院調查收集證據(jù)的活動,這種潛在責任一般不會轉化為現(xiàn)實,因此,舉證責任又是一種可能發(fā)生的敗訴危險。從證據(jù)法設置舉證責任制度的目的來看,主要是著 眼于解決當出現(xiàn)事實發(fā)生真?zhèn)尾幻鳡顟B(tài)時,法院應當如何作出裁判,即將不利訴訟后果確定其最終歸屬的問題。在通常情況下,只要當事人能夠舉出證據(jù)以證明事實 的真實性并為法院所接受,或者在特定情形下法院依職權對證據(jù)進行必要的調查收集也能查明案件事實,此時的結果責任不存在轉化為現(xiàn)實的可能。但是,倘若該事 實在訴訟終結時未被證明,仍處于真?zhèn)尾幻鳡顟B(tài),就需要依據(jù)預先設置的舉證責任,將不利的訴訟后果判歸負擔舉證責任的一方當事人。
以上就是對商標侵權的救濟途徑以及商標訴訟當事人的舉證責任的回答,希望能夠解決您的問題。商標侵權給商標注冊人造成了不小的損失,因此商標注冊人要積極追償。在商標侵權追償過程中,商標注冊人可能需要調查取證等事項,十分的繁雜,耗費財力。在此建議您咨詢專業(yè)的著作權律師,相信他們能夠幫助更好的維護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