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15日,高某(43歲)一家三口前往好朋友李某家做客,當天中午肖某為了表達盛情,特意在對面的一家餐館設宴招待了朱某一家,并且還邀請了自己的六位親朋前來“陪客”,高某在李某及親友的勸酒之下喝了很多白酒,酒席一直持續(xù)到下午三點多鐘,酒席上的朱某醉得不省人事,后來朱某妻子租車將丈夫帶回了家。晚上11時許,朱某妻子發(fā)現丈夫依舊醉得不省人事,就把朱某送往醫(yī)院,后因搶救無效死亡,經醫(yī)生查明,朱某的死亡原因為重度酒精中毒。處理完朱某的后事,朱某妻子和子女向法院起訴,列與當天中午包括肖某親朋在內的7人為被告,要求7位被告共同賠償因朱某的死亡造成的損失10萬元。 此案中出現的悲劇并非新鮮事,近年來,因為過量飲酒而導致人身傷亡的事情一直都有出現。那么,親朋之間共同飲酒造成人身傷亡,一起參與飲酒的人是否要承擔責任呢?
第一種意見認為,常言道“無酒不成宴”,在我國的酒文化里,“勸酒”作為一種表達盛情的風俗習慣,同一酒席上的參與人在共同飲酒的過程中定然會有互相敬酒的情況發(fā)生,每個成年人都應當學會控制自己,盡量不要超出自己的飲酒能力,自己能喝多少酒還是自己最能把握,只有這樣,才不至于發(fā)生因過量飲酒而致身體損傷或生命死亡的事情發(fā)生。
本案中的受害人高某作為40多歲的成年男性,在控制飲酒方面完全應該能夠自然地把握自身“酒量”,并且在民法上屬于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高某應當對自己的身體狀況,以及自己能喝多少酒有一個清醒的認識。
顯然,高某在和朋友們在飲酒的過程中沒有很好的進行自我控制,最終導致酒精中毒死亡,基于此點,受害人高某應當對自己過量飲酒帶來的嚴重后果自行承擔責任。
而作為當天和高某一起飲酒的其他人,法律沒有規(guī)定其防止損害發(fā)生的法定義務,所以李某等7人是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
第二種意見認為,既然是幾個親朋在一起參與飲酒活動,那么親朋之間就必須有相互愛護,相互提醒、相互勸告少飲酒的義務。
在本案中,當受害人高某已經過量飲酒的時候,其他幾人就應當有所發(fā)現,在高某已經不能再喝的情況下,李某等7人若再勸受害人高某飲酒的話,這就是一種主觀上的故意,在受害人喝得不省人事的情況下,李某等7人沒有陪同高某妻子護送和照顧,這是一種主觀上的疏忽大意的過失。
受害人高某是在同席的其他幾人的勸酒下才喝“超量”的,這是由共同飲酒人造成高某死亡的一起事故,符合民法侵權篇的侵權責任構成要件,李某等7人是應當承擔過錯賠償責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