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法院調解
法院調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審判人員的主持下,對雙方當事人進行教育規(guī)勸,促使其就民事爭議通過自愿協商,達成協議的活動。法院調解其所以是一種訴訟活動,是因為它是發(fā)生在民事訴訟過程中的一種活動,人民法院是該活動的主持者。
法院調解的可能性有二:一是調解不成功,二是調解成功。調解不成功則訴訟繼續(xù)進行,調解成功則可審結案件。因此人們又經常將法院調解說成是一種審結案件的方式。法院調解作為《民事訴訟法》一項基本原則,在民事訴訟中具有廣泛的適用性。除了以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業(yè)法人破產還債程序審理的案件外,所有民事爭議案件,在當事人自愿的基礎上,在第一審普通程序、簡易程序、第二審程序和審判監(jiān)督程序中,均可適用法院調解。但法院調解不是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必經程序。
如當事人不愿調解或無調解基礎的案件,法院可不經調解而作出判決。在執(zhí)行程序中也不適用法院調解,因人民法院的裁判已發(fā)生法律效力,非經審判監(jiān)督程序,人民法院和當事人都不能變更生效裁判所確定的內容。法院調解與當事人和解及其他組織的調解相比較,具有如下特征:
法院調解,是雙方當事人在人民法院審判人員主持下進行的,由此達成的協議,是人民法院的審判職能活動同當事人的處分行為相結合的結果。所以調解與當事人和解有顯著區(qū)別。
和解,是在沒有第三者參與下,完全由當事人自行協商、相互諒解所達成的協議,它是雙方當事人對自己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的處分。在民事訴訟進程中,當事人和解有兩種:一是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就民事爭議自行協商所達成的和解;一是在執(zhí)行程序中,雙方當事人就執(zhí)行標的達成的和解。
法院調解,是按照《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程序進行的一種訴訟活動,它又是人民法院審結案件的一種方式,調解一旦達成協議就具有法律上的效力。所以它同仲裁機構和人民調解委員會等組織的調解又有區(qū)別。行政調解、仲裁調解和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屬于訴訟外的調解。行政機關、仲裁委員會和人民調解委員會,不能行使國家審判權。
所以,它們的調解效力與法院調解效力也不盡相同。仲裁調解協議生效后,義務人不履行義務,權利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其協議不具有強制執(zhí)行的效力。行政調解協議,一般也不能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而人民法院制作的生效調解書,與法院的判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具有給付性內容的判決,一方不履行義務,對方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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